很明显,讲“人无信不立”讲了几千年的中国人,从来都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张自己的信用。因为在这之前,所谓的信用,大概只不过是一个道德问题,但今天不一样了,也许很快,我们每个人都将有“第二张身份证”——个人信用记录。一旦信用记录有污点,在这个信息化社会,你会发现自己处处受制,甚至寸步难行,这也就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持续关注的原因所在。从法规层面帮助社会尽快步入信用规范的轨道,是好事,但这么一件关系到每个人的大事,却又不能疏忽任何细节。《征信管理条例》如何处处围绕“人”来设计,如何在保护个人权利和规范社会信用之间做好平衡,实在是很难的一道题。遗憾的是,自《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可以明显观察到,天平始终在向作为强势者一方的银行倾斜,这实在不是一个好的征兆。
一次建设信用社会的试水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提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最长将被保留五年。银行业人士称,这是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如果信用污点保留时间过短,就无法对失信行为形成震慑力。
由央行设计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自2006年1月起正式运行,银行通过信贷系统自动判断客户是否产生了不良记录,并将客户的信用记录定期传送给央行的核心信用系统,这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该系统全面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达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此次由国务院法制办出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显然是央行个人征信体系的升级版,试图从更高层面规范个人信用。
消息一出,各家媒体在第一时间刊发了各种评论文章,网友也对“五年保留期”展开了热议。
央视《今日观察》栏目10月14日作了一档名为“良好信用记录意味着真金白银”的专题节目。栏目观察员认为:《条例》有望规范我国征信行为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让个人信用的信息采集有法可依,帮助中国尽快进入信用社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不仅看好此次《条例》出台后的效果,还认为信用污点保留期即便是七年,对于多次违规者来说,也太宽容了。他在10月14日接受中国江苏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多次违规者,不良记录应该永远存在,可以不出现在信用报告的明细中,但是不应该删除。“因为疏忽,或是认识不够,造成违规产生的不良记录,是可以理解的。但第二次,第三次就不是疏忽的问题了,这样‘累犯’是不可以原谅的。”
保留信用污点,五年合适吗?
但质疑的声音显然更多,焦点就是征求意见稿中首度提到的“个人信用污点最长保留五年”。
10月15日的《鲁中晨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信用污点保留期不能搞一刀切。作者认为:信用污点保留期要严格区分恶意为之的“累犯”和因疏忽和贫困等原因造成失信的行为。作者还提到,所谓的“国际惯例”,只不过参照了美国的做法。其实各国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期限不尽相同。如英国是六年;德国是五年;智利是三年;阿根廷是两年。这些做法,无疑都值得借鉴。
10月15日的《华商报》也发表评论文章认为:一刀切的信用污点保留期,不仅无法体现法规应有的人文关怀,而且很有可能给一些弱势人群造成过大的信用负担。
除了具体的信用污点保留期之外,人们普遍的担忧就是:作为个人信用体系直接受益者的银行业,是不是会对《条例》的最终出台施加不恰当的影响?
《京华时报》10月15日的一篇评论文章对此可谓一针见血,文章的标题就是“信用不能银行单方说了算”。作者指出:信用报告大面积推广使用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确保信用报告本身有信用,关键是信用报告不能只是银行说了算。如果仅仅由银行一方面说了算,那么银行有可能挟信用以令储户,逼迫储户为一些不平等条款埋单。所以,在这个系统中,“银行信用”也应该被平等地计入。
《南方日报》10月15日刊发的评论员文章更是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观察角度——征信系统建设,更依赖政府信用推动。作者认为: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整个社会信用都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绝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政府只有通过职能定位的迅速转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将信用环境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目标等措施,才能更有助于整个信用建设的完善。
银行业的角色不能模糊不清
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银行和客户完全是对等的关系。但在此次《条例》出台过程中,银行业的角色却大有凌驾于客户之上的趋势。而央行一次不恰当的表态,更是加重了人们的这种担忧。
10月15日的《长江日报》在报道“《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这一消息时,同时报道了央行的表态——央行表示,今后水电费缴纳情况也将进入个人信用记录。
无论如何,作为银行业的“婆婆”,在《条例》征求意见稿刚刚公布时作出这样的表态,是很不理智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是各家商业银行,就连央行,也是个人信用记录的利益相对方。征求意见稿公开之后,央行理应懂得避嫌。这样的表态无疑是告诉大家:个人信用体系是方是圆,央行和其代表的银行业实在有着举足轻重的决定力。
由此,大家会想:原来搞这么一个信用体系,是为了帮银行控制风险,是为了帮银行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收益。一旦这种想法成为普遍的社会情绪,《征信管理条例》能否顺利执行,实在堪忧。
法律法规的制定,其实就是各方利益谈判的过程。一旦利益各方实力悬殊,最后形成的法律法规就只能造成“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
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用体系如何建立才合理,意见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那些每天都要跟银行打交道的普通人,而不是强势的银行业。银行业和代表它们利益的央行,角色不能再模糊不清。最终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必须有透明的程序告诉大家排除了银行业的影响,是最符合广大公众利益的。否则,被行业利益左右的《征信管理条例》,除了让大家普遍陷入“失信”的危险中,消解信用的基本价值,实在不能给这个社会带来多少实质性的改善。
□本报观察员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