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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周久耕的写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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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的批评权、公众的知情权远远大于利益集团自赋的或他赋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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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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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周久耕的写作权
  开始写作的周久耕,与他是不是贪官已经没有关系,他要写官场小说也好,要写别的什么也好,这是他的权利。

  周久耕不上诉了,他告诉律师,正在写一部小说,内容是反映官场的,已经完成了3.5万字,题目还没有拟定。

  这个消息,又引起一阵舆论潮涌。有给他小说取名的,有要他不如写自传的,有感慨贪官多写书的,有要提防写作动机的,有说监狱怎么像干休所的……实话说,议论中讥讽的、取笑的、插科打诨的不少,期其可成的人不多。

  我感觉到了一股穷追猛打的劲头,但并不觉得这就是舆论正义,虽然我知道他们并不缺乏正义感。

  周久耕已成为一个无需注释的名字,“一言成名天下知”,由此逆拂众意,从一张在会议上讲话的照片开始,直至被判刑11年。11年牢狱,这就是周久耕作为一名贪官所付出的代价。而开始写作的周久耕,与他是不是贪官已经没有关系,他要写官场小说也好,要写别的什么也好,这是他的权利。

  一个人的写作是否会被出版,这大多被纳入了公共管理,但写作是私权利,无可剥夺,也无须剥夺。出版是写作的社会化过程,而写作本身,不过一个人呈现自己的大脑里面的东西而已。故此,写作可以说是纯粹的私人领域。你可以讥讽作为官员的周久耕的言论,可以嘲笑作为官员的周久耕的犯罪行为,但你不可以讥讽与嘲笑作为一个人的周久耕的正常行为。或许你可以私下嘲笑,这种态度是否道德,我无法评说;但公众舆论对一个人(哪怕是囚犯)要进行写作的表示加以嘲弄,恐怕就不可谓厚道,不可谓正义,不可谓光明。

  现在,周久耕作为官员的符号,这一个身份已经确立,而他作为自己,一个普通人的意义,基本上已不在公众的意识之中。作为官员的符号,周久耕遭受人们的炮轰,受到人们的耻笑,成为公共情绪的泔水缸。而作为一个普通人,他所拥有的权利,对他的人格的尊重,可能已被遗忘了。

  我估计,人们还没有习惯于把一个人作为人的权利,与他的社会行为加以区分。这个国家有过非常沉重的历史,一个人坍台了,就会被人“踏上一万只脚”,“永世不得翻身”,国家主席也不可例外。不管是因为意识形态,还是因为触犯法律,一个人要承接很多愤怒,愤怒来自于正义感过于高亢的人们。在正义感的包裹下,不正义的情绪不仅纷纷出笼,而且还看起来比正义更加正义。

  需要分辨作为官员的周久耕,与作为官员符号的周久耕,以及作为个人的周久耕。这三重身份中,作为官员的周久耕,因为其言论而民意沸腾,最终被查处判刑,这个过程我们已经看到。作为官员符号的周久耕,被人们作为表达总体情绪的发泄点,因为他已经坍台,所以说他什么已经不再有风险,不再有麻烦,通过说他来表达对官员的一般性情绪,这也算便宜行事,我不能说这有太大的背谬,但应该说当我们如此快意其事时,可能会使这个符号后面的人“受刑过度”。作为个人的周久耕,就像我们每一个人一样,拥有权利与义务,拥有人格与尊严,拥有隐私与缺陷。

  作为个人,周久耕有权写作,他的写作应当像别人的写作一样得到允许、宽容和尊重。有人可能说,一个贪官还写什么书呢,又写得了什么书呢?那么按照同样的道理,几十年前说一个“黑五类”就不能做这不能做那,以至于《芙蓉镇》中的右派分子秦书田要结婚,都要接受一番“右派也要结婚”的嘲弄。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分好人和坏人的,写作就是一种,贪官也好,以前的坏分子也好,或者江洋大盗也好,都有。至于写作能力的高下,这更是不值得嘲笑的理由,因为写作面对的是自己,哪怕有发表的愿望,首先也是写出自己来。

  周久耕要写小说,这没有什么要奇怪的,没有什么值得批评的。当然,我也不是说应该为之感到高兴。这只是一个个人行为,我们知道了,就够了。或许,我们还可以期待他是一个严肃的写作者,预祝他写作能够写成。毕竟,一个人如果在监狱里写出作品来,这是很不容易的。我们没有坐过监狱,所以可能难以想象在那种状态下人的处境。哪怕他是你的敌人,现在他坐在监牢,至于你可以认为你胜利了,我们甚至要关注他是否受到了人道的对待,当然,对坐牢的官员来说,我们也应当反对他享受公职的余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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