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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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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文——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公积金使用率96% 南京没闲钱试点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闲置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南京的住房公积金有无可能用于保障房建设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刚刚召开新闻发布会,目前南京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高达96.16%,怎么能有闲置资金再去贷给经适房等保障房项目呢?因此,按目前的资金余额来看,南京肯定无法进行试点工作。快报记者 尹晓波 新华社记者 杜宇 叶锋

  闲置公积金可贷给经适房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实施意见》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实施意见》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实施意见》明确,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肯定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如果真能贷取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话,那肯定是件好事。”南京市房产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因为现在南京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的一部分是来自于商业贷款,能用公积金贷款的话,省出的利息当然可以化解部分建设成本。

  目前,该意见正在要求地方政府将试点名单予以上报。但南京肯定不在试点范围之内。10月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刚刚召开新闻发布会,截止到今年9月30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贷款余额/归集余额)已达96.16%。就此,作出了降低还贷能力系数、对144平方米以上及二次贷款减半发放贷款的政策调整。

  该中心人士表示,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很高,怎么能有闲置资金再去贷给经适房等项目呢?因此,按目前的资金余额来看,南京肯定无法进行试点工作。

  ■聚焦争议

  公积金建保障住房

  是否侵犯职工权利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引发了大量关注,其中有一种争议较为突出: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者个人,将其用于具有公共性的保障性住房,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

  比如,有人提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产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公积金却被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有侵犯个人产权的嫌疑”。

  对此,住建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此外,《意见》还指出,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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