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为单位提供劳务一直被认为只能属于实习。但近日,北京宣武法院在一起劳资纠纷中首次确认, 大学生年满16周岁即拥有劳动主体地位,可以就业,并判决用人单位依法给付一名在校生工资。
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到农学院招聘,小刘应聘成功,于今年1月8日到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恒紫金公司发给小刘工资539元。
3月11日,因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但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申请。小刘不服,诉至法院。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法院支持。
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