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李海生因为拆迁分得了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屋,后来儿子李元也在这个房子里娶妻生子。祖孙三代共同居住在一套房子里,本应是共享天伦,其乐融融。但是,因为父子不合,一家人闹翻了天。去年,老父亲更是为了让儿子一家搬出自己的房子,一纸诉状将儿子一家三口告上了法院。
老子要赶儿子走
十多年来,儿子李元一家一直和李海生老两口挤住在秦淮区这套3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由于关系不睦,父子之间互不来往,儿子一家使用大房间、客厅、厨房、厕所,从正门进出;老两口则使用小房间和院子,从院子门进出,小房间和客厅相通的那道门被老李一气之下用砖头封住了。2006年,老李原单位分给他的一套平房拆迁,儿子李元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申请购得了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8.09平方米)一套。
为了资助儿子,老李还从自己领取的货币拆迁补偿款中拿出了10多万元,帮助儿子买下了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本以为儿子有了自己的房子就会从现在居住的房子里搬走,结果当老李提出让他们搬家时,却仍然遭到了儿子的拒绝。无计可施的老李只能将儿子一家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一家三口立即迁出。在法庭上,老李提到自己目前的居住情况更是苦不堪言:“以前我们老两口在院子里搭个小棚子,还能凑和着住,后来小棚子在小区改造时被统一拆除,我们大部分生活用品只能堆在院子里日晒雨淋,生活极为不便。现在因为居住状况恶劣导致我腹部带状疱疹长年不愈,痛苦不堪。”
儿子称房子他有份
对于老父亲的诉讼主张,儿子李元有自己的看法。李元认为,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是父母二人和自己共同分得了目前居住的房屋,为此自己所在单位还支付了拆迁安置房屋补贴差额费用885.10元,后来自己也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内。而父亲在2001年未经自己签字认可的情况下,通过房改购得了该房产权,这种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为此,李元还与房产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最终一、二审都判决李元败诉,认定房产局并无过错,驳回了李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父亲提出居住环境恶劣的问题,李元则认为,“他所说的住房条件差,实际是在我女儿出生的时候就产生了家庭矛盾,1996年他就要求我们搬离,我们认为房子有我的份所以不同意,然后是他自己把房间用砖头隔起来的,这并不是我们的意愿。”同时李元表示,由于家庭经济紧张,他已将购得的经济适用房出租了,且因为自己对目前居住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永久使用权,所以不同意迁让。
法院判决儿子搬出房子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李海生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被告李元在原告资助下已经购得了经济适用住房,仍不肯迁让,严重影响了原告作为产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造成原告夫妻极端恶劣的居住条件和状况,三被告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故原告李海生要求被告一家立即迁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李元辩称因其单位支付了拆迁安置房屋补贴差额费用,其便具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因该房产权性质在2001年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他的这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日前,秦淮区法院判决:被告李元一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腾空并迁出现居住的房屋。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