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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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买东西没付钱 超市罚款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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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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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买东西没付钱 超市罚款10倍
  快报讯(记者 赵守诚)前天下午,一位老太太到易初莲花超市建宁路店购物,她挑选了一个脸盆、一袋面粉、一双袜子和一条毛巾。在收银台,她支付了脸盆和面粉的钱,袜子和毛巾放在脸盆下面,不知何因,收银员没有看到。老太太也没仔细核对,交完钱走向大门时,报警器响了。保安将她带到保安室,10.6元的袜子和毛巾竟然要罚款100元。

  老太太今年63岁了,开始坚决不愿交罚款,“我把东西放在脸盆下面,收银员没算账,我也没发现,怎么能算我偷的呢?”但保安一定要按照商品标价的十倍罚款。折腾了半个多小时,老太太实在扛不住了,只得交了100元。保安没给她任何收据,还让她在一张纸条上签字,“我自愿赔偿易初莲花超市100元。”老太太签了字这才被允许回家。

  老太太一夜没睡安稳,昨天早上与儿女聊起这事,“我只是忘记付款,就被罚100元。罚也就算了,怎么连个罚款单据也没有呢?你说这钱要是被保安私吞了谁知道?”儿女也觉得超市此事做得欠妥,就到四所村派出所找民警帮忙协调。

  昨天上午9时许,派出所王警官陪老太太家人来到易初莲花超市。保安却称,“当班的人不在,电话联系不上。”上午11时许,王警官与老太太家人再次赶来,这回找到了当事的值班保安。王警官正告说,“超市随便罚款是不对的,罚款不开票据更没有道理。”经过协调,超市有关负责人退回了老太太的100元罚款。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评点说,易初莲花超市以商品十倍数额罚款毫无法律依据。超市与老太太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超市无罚款权。如果认定老太太系偷拿商品,应该报警,由民警协调处理。

  (张先生报料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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