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54岁的搬运工王群宗,卸菜时一个趔趄,从卡车上一头栽倒在地,留下妻儿老小,从此撒手人寰。不料,他的家属索赔时却遭遇了难题,原因是一车蔬菜竟分属于四个老板,而这四人都急于撇清干系,一分钱也不愿掏。
在民警多次协调下,其中一个老板自称出于同情给了1万元,并表示不愿意担责。面对5万元的医疗欠费,家属伤心之余,一筹莫展。
卸菜工一头栽下卡车
王群宗是徐州新沂人,五六年前,女儿考取南林大,他与老伴也跟着来到南京。他在白云亭菜场做搬运工,挣钱供女儿读大学。女儿毕业后去了浙江,他留在南京继续干这行。去年,白云亭菜场搬迁至江宁,他也跟着迁了过去,在菜场附近租了房子。每天菜老板要卸菜,打个电话他就赶到菜场,卸完货就领工钱。
10月6日晚上,王群宗接到一位熟悉的菜老板打来的电话,“这儿有一车北京拉来的蔬菜,你快喊人来卸货。”王群宗当即召唤4位工友,骑着电瓶车,赶到菜场。王群宗与一位工友爬上高高的卡车,把一包包蔬菜递下来。三人在下面接,把菜装上三轮车,一趟趟送往菜老板设在附近的冷库。
从晚上10点多开始干,两个多小时后,一车菜快卸完了,只剩十几袋小南瓜,每袋约有100斤重。王群宗抱起一袋递给车下面的魏师傅,转身抱另一袋时,突然一个趔趄,立脚不稳,一头从车上摔了下来。魏师傅事后回忆道,“我接过一袋小南瓜,转身码在三轮车上,就听砰的一声,回头一看,老王已从车上摔了下来。后脑勺着地,那袋重重的小南瓜砸在他身上,哼都没哼一声。”
四个菜老板没人愿担责
工友们当即拨打电话喊急救车,将王群宗送到江宁人民医院。医生检查系脑干出血,要家属签字动手术。工友给王群宗老伴打电话。老伴在浙江照顾女儿坐月子,压根儿没料到王群宗会横遭不测。6日晚10点多钟,老伴还与王群宗通过电话,“女儿准备了很多东西要送给老爸,怕我路上不好带,想邮寄到南京。我打电话问他家里的详细地址,他说正在忙,第二天早上再给我回电话。哪想到这是最后一次听到他的声音……”老伴昨天呜咽着对记者说。
老伴是7日凌晨1时许接到凶信的,一听老王从车上栽下来了,她就头发晕。女儿接过电话,那边医生在话筒里说,伤势很严重。女儿让工友代签字同意手术。老伴与女儿连夜赶赴江宁,到医院只见王群宗躺在重症监护室,闭着眼睛,不能说话,处于昏迷状态。10月13日晚,老王停止了呼吸。
在抢救期间,每天呼吸机费用要1000多元,护理费要1000多元,共花费医疗费约5万元。但四个菜老板都不愿支付。其中三个说,“我们的货都搬完了,他是卸别人货时摔倒的,为什么要我们赔?”第四个老板则认为,“老王搬前面三个老板的货很累了,再搬我的货时没劲才摔下来的,应该他们赔。”在民警多次协调下,第四个老板掏了1万元,但他一再强调,“这是出于人道主义同情掏的钱,关于赔偿,我不承担责任。”
“尸体还躺在医院太平间,医疗费没付,丧葬费也没着落。家里有80岁的老母,儿子没有工作。老王这一走,等于天塌了,四个老板都不愿掏钱,日子该怎么过呀?”老伴止不住地流泪。
律师:
四个老板应共同承担责任
王群宗长年在菜场做搬运工,但雇主不同,也没有劳动合同。雇主们一有活,打个电话他就来干,干完领工钱。严格来说,这属于打短工,是短期合同关系。一车货有四个货主,他摔倒身亡,其他三个货主到底该不该担责?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彭俊生律师认为,最高院2003年12月曾发布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主是一人还是四人。如果是四人分别雇用、分别支付工资,且货物可分,那么应该由搬运货物摔倒时那个货物的老板承担责任。如果系四个老板共同雇用,并一起支付工资,即一次性支付,不管货物可分不可分,四人均应承担责任。
王群宗的工友们说,每次干活,都是卸完货后,老板将工钱打包一起给王群宗,王群宗再将钱分给工友。彭律师认为,此案明显属于后一种情形,四人都脱不了干系。王群宗系4名老板共同雇佣,他摔伤致死,应由4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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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记者 赵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