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视线之肖余恨专栏】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10月13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
的确,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审判,确是一对天然矛盾。独立审判,要求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干扰,这些干扰因素,既包括行政权力干预,也包括所谓的“民意”,自然也包括媒体舆论。而媒体,则往往以民意代表自居,对有影响力的特别是引起重大争议的案件,有自己的“主观”看法。一个要求独立、保密(在未经披露之前),一个要求监督、公开,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在所难免。但这种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司法独立审判和媒体监督都是以公正、客观为诉求,因此,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取得平衡的条件。因此,与其说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矛盾,还不如说两者之间是“冲突和平衡”的关系更准确一些。
近年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检视媒体关注的司法案例,无论是邓玉娇案还是梁丽拾金案、广州许霆案,在这些案子中,看起来舆论监督似乎对司法独立审判形成了巨大冲击——原先的“审判”结论受到普遍质疑,司法机关则渐渐调整姿态,使得最后的判决和民意期待基本一致。这是媒体干预司法独立审判,还是对原先不当审判的有力纠偏呢?我是倾向于后一种的。
司法独立审判,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今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还受到行政权力的较大干预,此外,有些案件在法律定性上比较模糊(比如四川的醉驾撞死人案),一些地方司法人员素质更是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奢谈摒弃媒体监督保持司法独立审判,则无异于自说自话。可以说,正是一些司法审判的结果与公众认知存在差异过大,才给了媒体“干预”司法审判的空间。而更关键的是,媒体的“越位”,也是司法部门的本位视角:位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意志还是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这叫媒体怎么能够“不摸着石头过河”?
司法是一个社会寻找公正的最后救济渠道,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十次犯罪只是污染了一段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河水的源头。因此,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关注,是理所当然的。媒体需要更专业,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但审判也不能将舆论监督排除在外,司法机关和媒体要做的,只是互相适应共同提高而已。
(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