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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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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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装空调摔断腰椎 工伤认定怎么这样难?
劳动部门与仲裁委意见相左,律师屡屡碰壁
   “今天我是第5次来了,如果不能受理,请按《工伤认定办法》给我一份书面告知单行不?”昨天下午,彭律师来到位于水西门的劳动保障服务大楼,无奈地向工伤认定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这段时间,他为受伤民工陈晓辉申请工伤认定四处奔走,屡屡碰壁。令他困惑的是,劳动部门与仲裁部门意见不一致,互相踢皮球,让他无所适从。

  民工装空调摔断腰椎

  陈晓辉来自盐城,今年7月13日,经熟人介绍,他到迈皋桥一家机电维修部上班,负责给客户装空调,每天工钱100元。7月27日,他被老板指派到一家单位装中央空调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从两米多高的梯子上跌落,沉重的空调砸在身上。医生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医疗费花掉2.488万元,老板支付了2.3万元。目前已出院在家疗伤,下肢活动受限,他委托彭律师申请工伤认定。有了工伤认定才能进行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好向老板索赔。

  9月4日,彭律师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却被认为材料不完整,打回来了。陈晓辉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律师提交了一份单位老板证明,劳动部门认为这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拒绝做出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的证明只有一句话,“现有陈晓辉同志在替我方安装客户空调时身体被空调砸伤。”劳动部门认为,“替我方”一词不能证明陈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更不能证明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彭律师向栖霞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定陈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

  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在审阅相关材料后,仲裁委下达一份通知书,“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现陈晓辉提供的证据符合《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2005年12号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凭证的规定情形。陈晓辉因申请工伤认定之需确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他要求以裁决方式确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无必要。因此,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

  言外之意,陈晓辉与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进行裁决,可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10月10日上午,拿着这份仲裁通知书,彭律师再次来到水西门劳动保障服务大楼,向工伤认定申请柜台递交材料。工作人员认为材料不完整,拒绝办理。彭律师拿出《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请你们书面告知我不受理的理由。”但这一要求也被婉拒。

  劳动局要看

  仲裁委的裁决书

  昨天下午,记者与彭律师来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申请柜台,工作人员与彭律师都是熟面孔了。负责此事的人员重申,“我们不能受理陈晓辉的工伤认定申请,你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他们应该做出裁决书,明明白白裁定陈晓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在你拿来的是通知书,并没有做出裁决,因此,这份通知书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听了这话,彭律师真有些一头雾水了。劳动部门要求仲裁委出具劳动关系裁决书,仲裁委认为证据充分,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可以直接找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必要来做仲裁。“我在两个部门跑来跑去,还是没用。到底哪个部门不作为呀?”彭律师苦笑着说。民工陈晓辉的工伤之痛到底该向谁索赔呢?快报继续关注。

  快报记者 赵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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