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李会霞 记者 黄艳)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城镇低保标准由33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4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这是自去年7月份城乡低保大幅提标后的再次提标,也是江宁区自1997年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的第八次提标。新标准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150%,低保提标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分散供养标准由3168元/年调增至3432元/年,集中供养标准由4320元/年调增至4680元/年。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低保标准执行并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