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落点
与“航空式服务”相对应的,是动车的高票价。服务现在已经不是“航空式”,但票价倒真是名副其实的“航空式”。这样看来,铁路部门当初承诺的“航空式服务”,就有点类似于形象广告了。按照合同或者说契约精神,所谓“航空式服务”是消费者花钱买的,是铁路部门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而非恩惠。一旦服务质量下降,“航空式服务”承诺无法兑现,则有打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像现在这样,“航空式服务”已经渐行渐远,“航空式票价”其实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消费者付出同样的钱,却得到的是低于预期的次等服务,而铁路部门降低了服务质量,却卖出了更多的车票,这是不是一种“不当得利”?铁路部门理直气壮自食其言,不知道这是出于“店大欺客”的心理呢,还是根本就不顾及自身形象?
最关键的,还是一个无人监管的问题。对于动车组卖站票招来的非议,现在看来仍然只能听凭铁路部门自说自话。这种“老子管儿子”的管理模式,注定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比如动车刚开通时,铁道部曾表示为了安全不允许超载,但不久后,铁路部门重新作出规定,动车组在客流高峰时段最高可以超员20%。出尔反尔,只为自身利益盘算的政策反复。如此下去,真不知道我们铁路部门的服务水平何时才能进步。(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