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吸食毒品驾车以及飙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降低交通肇事罪起刑点,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日前,公安部向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对醉酒驾车等行为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缘由
“6·30”惨案
引发全国范围声讨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属严重醉酒驾驶。
“6·30”惨案发生后,醉酒驾车立即引起各界高度重视,南京数十名知名律师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通过快报发出倡议,呼吁修改相关法规,重典整治醉酒驾车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罪。按照现有刑法的规定,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也不过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类似张明宝这样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究竟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还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自然引起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关注,张明宝事件也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
核心内容
“张明宝们”的危险举动,最终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公安部下发了该征求意见稿,面向交管内部征求意见,意在重典整治酒后驾车行为。专家分析说,该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核心内容:
醉驾并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见稿指出,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对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罪名,将醉酒驾车、吸食毒品驾车以及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与此同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稿指出,应该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条款,同时提高财产罚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和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的内容。
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司机酒后驾驶同乘者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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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酒驾的最低标准须降低
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此外,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明确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测以及设立检测机构、约束醉酒驾驶人等内容均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
■声音
醉驾应该并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数起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事故,引发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关注。可以这么说,严惩酒后驾车行为,是大势所趋!”张明宝事件后,通过快报发出倡议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得知公安部的意见稿后,感到很欣慰,“这也说明大家的呼吁引起了权威部门的重视”。
贾政和说,严格来讲,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属于故意犯罪。按照现有的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事故的,最多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也就是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但客观地讲,醉酒后驾车的确存在一个无法准确控制方向盘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应该是大家都知晓的常识。既然是常识,那么如果你还有意违反,至少从情理上来说,有故意的因素在里面。”正因为如此,贾政和认为,如果公安部意见稿中将醉酒驾车并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定道理。
同乘者到底劝没劝,怎么查?
“公安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真正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一线交警指出,对于“同乘者”处罚难度很大。
“首先,法律上的酒后和醉酒的界定,都必须采用专门仪器,这显然无法要求同乘者都拿着一个专门仪器,测量驾驶员是否喝酒后再决定自己是否乘坐。”该交警指出,就算有这种专门仪器,交警拦下来后,还是很难有证据证明同乘者没有劝阻——既然不能证明,这个规定就是形同虚设。
有人喝半斤酒都没事,怎么查?
据悉,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在很多一线交警看,如果对这一标准进行修改,就一定得制定出一个更科学的标准,“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人喝了半斤酒都没事,测出来的值达不到酒后标准;但有的人才刚沾酒,就达标了。”
同样,对于嫌疑车辆和驾驶人酒后及醉酒查处的程序和规范问题,也须进一步完善。快报记者 田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