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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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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串通投标”六大认定标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征民意

  提出“串通投标”六大认定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 余晓洁 陈菲)为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国务院法制办9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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