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视线之李克杰专栏】
全国关注的“梁丽案”发生9个月后,深圳市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梁丽的决定,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而侵占罪不属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加上被害人称“不会起诉梁丽”。这意味着梁丽已无入罪之忧。基于此,梁丽代理律师称将考虑申请国家赔偿,为梁丽9个月的“牢狱之灾”讨一个说法。
(9月28日《南方都市报》)
从梁丽被宣布不起诉的那一刻起,恐怕许多人都会像我一样,立即想到已被羁押9个月的梁丽能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然而,一转念就会怀疑自己的想法,因为尽管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她“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这意味着梁丽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她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吗?
笔者研究后发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梁丽是无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梁丽算不算“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呢?对此,我国还没有更具体的解释。按照一般理解,梁丽应当属于“有犯罪事实的人”,因为检察机关虽然否定了她的盗窃犯罪事实,但却认可了她的侵占犯罪事实。同时因为法律没有限于“公诉犯罪事实”,因此也就不能将梁丽列入“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范围。从这一点看,梁丽案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事实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免责规定,已经充分印证了上述解读。如果因为公诉转自诉而要求国家赔偿,即对于司法机关的要求过于苛刻,必然影响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很不现实。
当然,面对梁丽案,必要的反思还是十分需要的。首要问题就是逮捕羁押制度,梁丽应不应该被羁押9个月之久,很值得商榷。看来,在掌握“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上,尚需切实转变观念,深入探讨。另外,诸如梁丽这样不构成公诉犯罪,而可能构成自诉犯罪的情况下,被长期羁押失去自由,到底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也值得进一步研究。其实,自诉也有两个结果,一是认定有罪,或者判刑,或者免罚,二是判决不构成犯罪。在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或者自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时,行为人此前的被羁押就是行为不该承受的,应属司法机关的错误,国家应予赔偿。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