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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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期内再犯罪
他们把自己送进监狱
· 私藏一钱包 丢了一张脸
· 董事长“巧赚”自家公司40万
· 打错一张牌 毁了一张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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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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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巧赚”自家公司40万
被判刑还狡辩:我是利用自己技术赚钱,不构成犯罪
  快报讯(通讯员 逸凡 记者 朱俊俊)作为新组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法人代表,刘冬不但不尽心竭力于公司的发展,反而利用技术手段与他人合谋,将安装机器设备一半款项装入自己腰包。经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以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非法所得40多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9月25日,江苏省宿迁中院二审驳回刘冬上诉,维持原判。

  刘冬系常州人,2006年6月,其以技术参股为条件与另两名股东签订协议书,在宿迁市某工业园区合资兴办某某药物原料有限公司。在公司筹办期间,刘冬负责生产设备的采购工作,其与常州市某设备制造公司贾华签订了以85万元人民币购买丙酮醛成套生产设备的协议。为将设备采购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刘冬与贾华私下商定:合伙完成该套设备的加工制作,贾华负责加工制作生产设备的几个主要部件,刘冬付给其工料费用人民币25万元;其他零部件由刘冬自行在市场上采购。几天后,刘冬安排所在公司电汇给贾华材料款60万元人民币。后刘冬让贾华将其中的40万元转账支付至其个人账户。贾华将设备的几个主要部件做好后,向刘冬索要余款,后刘冬付给贾华余款5万元,双方表示成本及加工制作费用已结清。

  刘冬在市场上采购的该套设备零部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8万元。

  该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刘冬又以给付设备生产厂家余款为由,从自家公司领取20万元人民币归自己所有。经查实,被告人刘冬共实际非法侵占公司人民币40.4161万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冬在上诉中提出:自己在采购设备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技术赚钱,不构成犯罪。该理由被法院二审驳回。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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