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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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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黄金案 检方决定不起诉
  新华社深圳9月25日专电(记者 吴俊 彭勇)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旅客黄金一案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烈讨论。梁丽行为究竟是“盗”还是“捡”?深圳市检察机关25日检察终结,将此案定性为“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

  为了应对社会疑问,检察机关25日还原了此案的具体过程,证实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等描述不实。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其中两小包。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到黄金首饰店鉴定。首饰店告知是黄金首饰。

  当天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在床边的其丈夫衣服口袋内。

  16时许,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对梁丽进行劝说。但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以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民警将这些黄金首饰带走,经评估价值约300万元。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记者了解到,梁丽接下来的命运取决于受害人的决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此案将到此为止,梁丽恢复自由;如果受害人起诉梁丽,梁丽罪名是否成立将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侵占罪成立,梁丽有可能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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