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醉骑罚款”是立法脱离现实的狂奔
· 小学生揪出“黑社会”是十足的丑闻
· 推经济租赁房不如多盖廉租房
· “景区涨价是误报”太没技术含量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9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醉骑罚款”是立法脱离现实的狂奔
  ■今日视点

  如果你是吉林人或者有机会去吉林,真的要提醒你注意:今后不仅不能醉驾,很可能连“醉骑”都不行,因为酒醉后骑自行车,等着你的也许就是一张50元的罚单。

  9月24日的《新文化报》报道说,已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自行车醉酒驾驶,罚款50元。

  醉骑也要罚款,很明显,这是一个相当前卫的规定,因此争议也很激烈。看了一下新浪为此做的调查,赞成者和反对者可谓势均力敌。但很明显,在吉林的立法者那里,“醉骑要罚款”显然是主导性思维,不然的话,这一条不可能列入法规草案,更不可能直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反对者很可能只是干着急。

  我知道,杭州飙车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肇事案之后,醉驾已经成了愤怒的导火索。对醉驾的处理重一点,是符合大家的心理期待的。但“醉骑”呢,是不是也要用法规严惩?我看是没有必要。“反应过度”,是我给吉林这一做法的评价。

  赞成者说,“醉骑”也有相当危害性,所以要罚款。那么“醉走”呢,同样也有危害性,是不是要规定喝醉酒后不得走路,否则也要罚款?我在想,如果吉林的“醉骑罚款条文”顺利通过,将会有多少人在不知不觉间违法?查处“醉骑”,又将是怎样一个不可思议的执法任务?如果一个法规动不动就将大多数人置于随时都会违法的境地,实行起来也总是困难重重,甚而至于成为花瓶,你实在不能说这还是良法。

  法律法规适度超前,是有必要的。但如果脱离社会现实一路狂奔,那就只能是一种观赏性立法。只能贴在墙上的法规,满足了立法者的法治臆想,对规范这个社会,却起不了什么实际作用。到头来受损的,仍然只是法律的尊严,因为大家很清楚地看到了法律执行不下去的窘状,他们“不疑法律”的信心,又从何来?

  今年6月初,在成都公交车大火惨案之后,沈阳市交通局为了避免隐患,决定停开全市空调公交车。这在当时被舆论一致解读为行政反应过度,是惰政思维。如今吉林拟规定“醉骑要罚款”,是同一路数的立法反应过度。我在想,如果立法者和行政者面对社会问题时总是进退失据,动辄做出反应过度的事,并不考虑社会现实,那就只能说明立法和行政素养不合格,这比“醉骑要罚款”,还要使人忧虑得多。

  (本报评论员 赵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