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到了账户上,但是杨江说自己还没捂热,就不翼而飞了。郁闷之余,杨江将银行告上法院,声称对方监管不力。法庭上,银行也承认这笔钱并非杨江亲自取走,但是,由于银行提供了取款人在取款时办理的正规相关手续,杨江的这个官司被法院驳回。
21万贷款不翼而飞?
杨江是南京人,今年40岁,2004年时,他在江宁区一家银行开设了储蓄账户,随后他向银行申请了21万元的贷款,并用自己的房产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按年还本按季还息。
没过几天,银行就将21万元的贷款存入杨江的银行账户内。但是,杨江声称,在银行的钱到了账户后不久,这笔贷款就被人分三次取走了,而等到杨江发现的时候,账户里只剩下19元。事情发生之后,杨江坚持认为是银行的过错,双方协商多次也没有成功。
这事情一拖就是四年,到了2008年9月,杨江以银行存在过错导致贷款被人冒领为由,将银行告到了江宁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自己的贷款,并按照贷款约定,比照银行应收取的利息支付给自己。
笔迹鉴定非本人签字
法庭上,银行方面对杨江所称钱被取走只剩下19元这一事实表示认同,但是银行认为,这笔钱是杨江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并非是他人冒领。而且每一笔款项的支取都按照银行操作规程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银行认为杨江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庭上,杨江也向法院申请了对领取贷款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几份取款凭条客户签名处的“杨江”都与杨江本人的签名不相同。杨江认为这正是银行存在失误之处,发放到自己账户内的贷款应该由自己领取,但是却被人冒领了。
密码没错又有身份证法院判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江和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杨江将其控制的储蓄存折、存折密码、个人身份证交给实际取款人办理取款是对实际取款人在被告处取款的委托行为,故实际取款人根据杨江的委托在银行进行取款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杨江承担。相关的金融法规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但并未规定,上述取款人必须是存款人本人。实际取款人在出示各种相关材料之后,输入密码也没有错误,银行向其支付款项并没有错误,对杨江也不构成侵权。杨江以银行审查不严,要求索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近日,江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杨江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江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