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男子猝死后,保险公司以“猝死即为疾病死亡”为由拒赔。受益人最终只能求助法院主持公道。“由于保险公司未要求对尸体解剖,现被保险人的尸体已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过错在保险公司。”常州天宁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员工猝死单位赔了21.6万元
2008年1月31日17时30分许,常州武进某公司发生一起意外事件,该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场所摔倒。该公司当即派人将刘某送武进邹区卫生院救治,但回天无力。该卫生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内容为:猝死半小时,心跳呼吸已停止,心电图示已无电波,宣告患者死亡,特此证明。
在得知刘某死亡的消息后,该公司老板蒋某当天就向常州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报案。原来在2007年5月23日,蒋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公司员工刘某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2008年2月4日刘某遗体火化,在武进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刘某家属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216000元,今后双方互不牵涉。
猝死并非绝对自身疾病造成
随后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并递交了理赔材料。但蒋某最终等到的结果让他无法接受,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不属意外死亡保险事故为由拒赔。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蒋某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打官司来讨说法,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万元。常州天宁法院于今年3月9日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根据目前已知的医学结论,猝死即为疾病死亡,具有自然性与非暴力性,而非意外事件死亡,就不属于保险事故,不是争讼的保险事故范围内所导致的人身意外身故。”对于蒋某的起诉,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也说了拒赔的原因。
“刘某死亡原因需通过病理解剖获得。医学上存在因摔倒撞击的部位特殊而在几分钟内死亡的情况,即猝死的原因并非绝对自身疾病造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对保险公司的说法进行了否定。
保险公司未要求尸体解剖
“死者尸体已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错过了收集关键证据的最佳时机,保险公司在接到蒋某的报案后若怀疑非意外伤害身故,应当提出死亡原因鉴定,以查明刘某的死亡原因是意外伤害(摔倒)而死亡还是因疾病而死亡。现刘某的尸体已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过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不是意外伤害身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的责任。
死因存在争议到底支持谁?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被保险人死因存在争议,对“猝死”与“非意外身故”可否作同一解释产生不同的理解,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作出对蒋某有利的解释。蒋某已经承担了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蒋某作为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常州天宁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内支付蒋某意外伤害险责任保险理赔款7万元。
徐静波 童家松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