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朱俊俊)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启东市原副市长蔡振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振标于1995年12月至2006年6月,任启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于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共启东市委常委、启东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于2007年12月至案发,任中共启东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间,蔡振标于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先后兼任启东市江海滩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启东市江海滩涂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蔡振标于2000年至2009年初,利用担任启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启东市江海滩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启东市江海滩涂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启东市委常委、启东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在滩涂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转让及政府对相关企业的补偿、奖励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人民币2104000元、美元13000元(折算人民币95772.70元)、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饭店消费卡一张,折合人民币2209772.70元。
被告人蔡振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