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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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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第二个星期将设立“江苏慈善周”
  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但是并非所有的捐赠行为都如此。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就此作出了规定,同时拟设立“江苏慈善周”,鼓励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

  《条例(草案)》将慈善捐赠定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的行为”,这里强调了捐赠人应当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等慈善活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方可依法享有扶持和优惠政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帮助特定人比如同事、同学、亲友、邻居等,在特定范围内如单位、学校、社区、亲友圈内开展的捐赠和募集活动,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这些都值得提倡,但其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与条例所规范的“慈善捐赠”不同。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赵顺盘介绍,《条例(草案)》中有一些条款属于创制性规定。例如,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购买社会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慈善组织,等等。此外,为了促进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条例(草案)》还规定设立“江苏慈善周”,时间为每年12月份第二个星期。

  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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