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去世之后,八旬老人和老伴的其他继承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确定了对老伴留下的巨额财产的分配方案。但是,时隔几个月之后,老人却认为老伴的养子和继女是在她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诱骗她签下协议。于是,老人和两个子女打起了官司。
老人签下协议又反悔
老人叫林琴,今年80岁,2001年,她和陈江再婚,两人虽然都各自有子女,但两人婚后的感情很好,身体不错的林琴一直照顾着陈江的生活。陈海、吴月分别是陈江婚前的养子与继女。
2008年3月19日,陈江意外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陈江去世后,陈江的存款和单位抚恤金共计25万元,均由陈海保管。另外陈江生前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附近的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
在确认好陈江的财产之后,2008年5月1日,林琴、陈海、吴月等签订了一份《商谈纪要》,对陈江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其中第一条内容为:根据陈江脑溢血发病住院期间,他从病房回到家中将存款作了初步分配方案,给林琴两张存单共计玖万元,其他存单给了陈海保管,其中壹张拾伍万元给了陈海,后又找到两张存单计柒万元给了吴月,经协商大家同意这个存款分配方案,其余存款用于陈江的后事处理,由陈海负责完成。(注:陈江生前在病情好转时又将给林琴的玖万元和吴月的柒万元存单要回,并给林琴写了一张玖万元的欠条。)第二条内容为:关于陈江夫子庙附近的住房,暂时借给林琴居住,直到林琴百年。林琴百年后此房产由陈海与吴月共同继承,与其他人无关。在此期间陈海、吴月也可以前往居住,并照顾林琴(时间从08年7月1日起)。林琴、陈海、吴月均在该纪要上签字确认。
但是,等这份协议签好后,林琴又觉得不满意,便将两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的《商谈纪要》无效和对房产和存款重新按法定分配。
养子:已没有遗产可分
法庭上,陈海表示,5月1日所签订的分配方案是建立在陈江生前个人的意愿基础之上的,此外,陈江的存款并不是协议中提到的31万元,实际并没有这么多。陈海还说,父亲陈江与林琴结婚到现在,自己主要用的钱都是有记录的,一共15万元多,加上购买墓地的用款,已远远超出30万元,就是把抚恤金算上都是不够的。因此,父亲陈江实际已没有存款可供分配。
而吴月则表示,这份分配方案完全是林琴自己提出来的,而且父亲去世后不到三个星期,林琴就一再提分钱的要求。除此之外,法庭上也有相关证人材料四份,证实在与林琴的谈话中可以非常清晰地判断出她当时大脑清晰、思维正常、语言也非常流畅。
法院:继母应得9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林琴,被告陈海、吴月自愿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商谈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实是陈江的继承人对陈江遗产的一份处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商谈纪要》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陈江去世后,可以确认的遗产有250218.35元及坐落于秦淮区夫子庙附近的房屋。双方均认可《商谈纪要》对货币与房产是分开单独处理的。从第一条内容上看,各方实际上对陈江遗产中货币部分作了处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时商量处理遗产时还没有联系安葬的事情,而陈海、吴月购买安徽总价为278900元的墓穴位,并没有和林琴商量,对其没有约束力。关于坐落于秦淮区夫子庙附近的房屋,《商谈纪要》对原告的居住权以及两被告的继承权约定具体明确,不存在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的问题。依法判决:被告陈海给付原告林琴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