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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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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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粉尘的污水将河水染红
  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当地居民共同状告排污码头

  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江阴市民朱正茂和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送达调解书。这起7月6日立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调解审结,被告基本接受了原告的诉求。据业内人士介绍,这起由社团和自然人共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在该案立案的第二天,无锡中院环保庭即对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验,于当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随后迅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责成被告在案件未审结之前,采取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在收到裁定书后,该公司再次对以前整改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彻底封堵污水排放管口,调整风向作业时间,减少粉尘对周边居民的污染。同时,对周边紧邻河道进行清淤,改善了水体质量。

  冲洗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8月6日,无锡中院环保庭组成合议庭召集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朱正茂诉称,被告在江阴市黄田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含有铁矿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也影响了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

  江阴港集装箱公司认为该码头从2004年下半年起,增加接卸铁矿石(粉)对环境的确存在一定的影响,主要问题是粉尘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对此,江阴港集装箱公司采取了一些应对办法。2009年5月以后,由于居民反映情况,江阴市政府召开协调会议,就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公司根据地方政府协调处理意见,进一步完成了整改措施。

  废水积淀导致河水成红色

  为查明事实,合议庭会同无锡市环保局技术人员,于8月18日再次现场勘验,查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2004年下半年起自行增设铁矿石(粉)接卸作业。在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采用露天接卸作业,造成铁矿石粉尘侵入周边居民住宅;同时,对散落在港区路面和港口外道路上的红色粉尘,采用冲洗方式,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周边河道和长江水域,在河道中积淀,并致河面呈红色。朱正茂等周边居民多次向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消除环境污染。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为此采取了相应改善措施。

  原告朱正茂等周边80多位居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信访反映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从事铁矿石(粉)接卸、驳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根据信访反映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认为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江阴黄田港口从事铁矿石(粉)作业,已造成周边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

  原告诉求基本得到满足

  此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提出四点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妨碍;被告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威胁;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泥作无害处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调解,原告的诉求基本得到满足: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港口铁矿石(粉)装卸作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在90日内仍未能获得行政许可的,必须立即停止铁矿石(粉)的接卸、储运业务;在申办期内,港口铁矿石(粉)装卸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任何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调解书专门设定了检查督促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被告必须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上述两条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赵正辉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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