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0版:楼市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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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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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问:我在南京市缴纳的公积金,个人月缴存200元,我先生是在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缴纳的是浙江省公积金,个人月缴纳586元。请问我们买房时可否在南京贷公积金60万元?

  答: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存在一个认定问题,要提供对方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他一直连续交款和未贷款的证明文件。

  

  问:我去年用我一人的公积金货款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今年我又看中一套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请问能否再用我丈夫的公积金货款?

  答:按照南京市公积金管理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存在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都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双方同时还清的前提下才能申请。

  

  问:婚前老公买了一套住房,用的是他本人的公积金贷款在还,婚后我能否支取本人的公积金还这套房子的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只需要到你们贷款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修改成两人同时还贷。

  快报记者 费婕

  热线电话:8478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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