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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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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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5年 男方再婚娶别人
  王佳和前夫张鹏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又同居生活5年。5年后,张鹏和别人结了婚。两人再次分开时,王佳将前夫告上法庭,欲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最终因提供不出具体财产证据,被崇安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判定王佳每个月可以探视儿子一次。

  今年41岁的王佳1995年9月与无锡小老板张鹏登记结婚,2003年两人协议离了婚。离婚一个月,两人又住到了一起,共同生活到2008年。当年10月张鹏与别人结了婚。王佳向张鹏索要同居时的财产,遭到拒绝后将前夫告上法庭。王佳称前夫在无锡有财产60万元,大部分为他们同居生活期间所得,请求法院判令张鹏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20万元,儿子由前夫抚养,但应协助自己每星期行使探视权。

  在法庭上,张鹏称,王佳要求分割的财产都属于自己个人的,王佳主张分割财产应该提供证据。王佳想看儿子是可以的,但每月只能一次,且每月应支付抚育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佳主张张鹏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20万元,张鹏予以否认,王佳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驳回王佳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文中人物均化名)姚鑫 许正平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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