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一家著名的油漆生产企业,江苏冠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军涂料”)意图进军安徽市场。但是在与芜湖市弋江区政府部门谈判,获取芜湖“凤凰”涂料商标过程中却出现了麻烦——“冠军涂料”本已取得弋江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全力支持,并和芜湖市凤凰造漆厂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不料突然被该区国资办强制叫停。这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记者展开了调查。 快报记者 孙玉春 实习生 马薇薇
事件
40万转让“凤凰”遭叫停
冠军涂料位于南京市溧水县洪蓝镇,是一家民营企业。据了解,冠军涂料主要生产工业漆,并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一定的市场地位。近年来,天然漆悄然兴起,冠军涂料意图把市场从工业漆延伸到家用漆、天然漆,在这种情况下,冠军涂料的老总谢海看上了芜湖市的没落品牌“凤凰”。
凤凰油漆也曾是国内计划经济时代的著名品牌。记者了解到,凤凰油漆创建于1954年,是国家化工部定点油漆厂之一,号称中国八大油漆品牌之一,利税收入超亿元。但是从1999年,芜湖凤凰造漆厂资不抵债陷入停产困境,欠债上亿元,只能靠出租品牌勉强维持,工厂的实际资产设备已经消耗殆尽,土地据称也已商业开发。
今年3月份,冠军涂料开始与芜湖方面接触,“对方实际的代表方是企业主管部门——弋江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冠军涂料的总经理助理胡苗说,对于他们的介入,弋江区经发委态度积极,“当时绝对想不到后面会遭遇变脸。”
“弋江区经发委的黄一新主任带队到我们企业考察,我们也组队到芜湖商谈,最终确定了购买凤凰商标的意向。”胡苗说,事情并不复杂,双方可以说是一拍即合,2009年4月7日,芜湖市凤凰造漆厂与“安徽凤凰涂料有限公司”(冠军涂料和安徽的一油漆经销商陶善飞成立的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确认以40万元的价格,由后者受让“凤凰”商标及图形,并规定受让方只能在弋江区注册发展。
“可是后来,弋江区突然提出中止协议,硬生生要拆散这桩‘婚姻’。”胡苗说,对方的理由是,这份协议受到了国资管理部门的干预,认为该商标转让未经产权交易所“招挂拍”程序,属于私下交易。
冠军涂料:40万已是高价
那么此次安徽凤凰涂料有限公司以40万元协议受让凤凰商标,是怎么回事?记者了解到,实际操作方江苏冠军涂料公司等认为,这仍属于一种竞买方式,因为在原凤凰商标2008年以156万起价公开出让流标后,弋江区经发委已经采用了招商形式,也就是“邀标”,与具备实力的企业接洽。而在此过程中,江苏冠军涂料公司出价最高,所以才能够签订协议。
不过,40万元与2008年那次公开招标转让的156万元的底价相比,反差确实太大。对此,芜湖市凤凰造漆厂也有说明,称因为金融危机影响,商标价值发生变化,2009年,他们又请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14760元。可以说,比前一年前的价值,缩水了近九成。自评的价值如此缩水,以致在2009年,凤凰造漆厂重新发布招商公告时,其信息只能掺杂在多条其他转让信息中混合发布,而且这条2009年3月4日发布于媒体的信息上根本没有标出评估价值。
“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作为商标持有方的心情。”胡苗说,他们显然是急于寻找一个好价格,同时也对商标价值缩水感到难堪。实际情况就是这样——凤凰涂料多年未生产,且由于凤凰造漆厂一直采用出租商标的形式,商标与产品质量不符,市场上的凤凰油漆已实际沦为三四流品牌,属于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因此,“40万元在当时企业出价中,已经是最高的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就是,当时凤凰造漆厂与包括芜湖凤凰标志有限公司、芜湖美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冠军涂料有限公司三家进行洽谈,其中芜湖凤凰标志有限公司迟迟不出价,美佳化工出价20万。而凤凰标志有限公司曾租用凤凰品牌生产油漆,但是从2007年底开始,该企业不再支付品牌租用费。
据介绍,8月18日,冠军涂料已经向芜湖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凤凰造漆厂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法院也已经受理。
记者调查
经发委干的事,国资办不同意
“凤凰”确曾进入过产权交易所
记者在一份由芜湖凤凰造漆厂提供给弋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文件中看到,在2008年元月,芜湖凤凰造漆厂请该市中天会计事务所对凤凰商标进行评估,2008年5月,凤凰商标在芜湖市长江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记者查阅到2008年7月30日登载于芜湖日报的转让公告,凤凰商标公开招标竞买,“竞买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交易方式为电子竞价,电子报价起始价为156万元,每次加价最低一万元。”
对此次公开转让结果,凤凰造漆厂文件描述“因参加报名企业少,结果流标”。
据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汪彪律师介绍,安徽凤凰涂料有限公司,即江苏冠军涂料和安徽的一油漆经销商陶善飞成立的专门受让凤凰商标的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公司成立后,由于已经协议受让凤凰商标,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事宜,并于4月23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
随即芜湖凤凰造漆厂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称商标已经对外转让,未经受让方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这纸公告发布后不久,事情就出现了变化。”汪彪律师说,5月份,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始调查此事;6月18日,凤凰造漆厂又发出一纸文件,要求中止转让协议,退还40万元。其中止理由是“弋江区国资办下文责令我厂终止商标转让交易。”据称,国资管理部门出面干预,是因为收到了举报。
经发委一开始态度很积极
记者在凤凰造漆厂2009年5月18日的一份文件中发现,2008年5月,经弋江区国资办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对凤凰商标进行有偿公开转让。其中企业主管部门就是指经发委。据胡苗介绍,在最初的运作阶段,弋江区经发委可说是非常积极,尤其是黄一新主任,对此十分热心。“黄主任热心这件事,是因为想把凤凰品牌嫁出去,本质上还是为当地利益考虑。”胡苗说,既然他们要出售商标,理应选择一家有实力的企业。而冠军涂料最有实力、诚意和信心,而且冠军涂料又选中了一个让人无法拒绝的契合点:那就是凤凰商标即使转让,永远是安徽本地的商标。
“签订协议当天,经发委就带着我们到芜湖经济开发区看地了,我们已经决定要在当地征地建企业。”胡苗说,按照他们的计划,安徽凤凰涂料有限公司要在两年内成为和冠军一样的中国驰名商标,销售额当年2000万,第二年5000万,并很快要过亿,建设安徽凤凰化工园,让凤凰品牌再次成为芜湖的真正名牌。”胡苗说,这一点才是他们能够和经发委达成一致的真正原因。
40万元转让费已打到经发委账上
8月24日下午,记者赶到芜湖市弋江区政府,在经发委办公室,黄主任一边表示肯定会配合采访,一边拿出一张通知,称马上要到市里开会。记者提出如果去开会,什么时候能够接受采访,黄主任表示“再约”。记者要求其留下手机号码以便联系,但黄主任又让记者到区政府外面去找国资办。记者在外面转了一圈才发现,原来国资办就在经发委的楼上。
黄主任认为,协议是由企业和企业签订的,如今终止协议也是由企业来操作,如果到法院诉讼,也是企业之间打官司,与经发委无关。而政府办潘主任对记者表示,经发委的行为属于对下属企业的正常管理,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
不过,据了解,协议支付的40万元钱是直接打到了“弋江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在交款人收到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上,明明白白盖着“弋江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印章,也就是说40万元是由经发委收取的。
区国资办:按照相关法规叫停
记者电话采访了弋江区国资办。国资办褚主任表示,目前叫停转让,的确是依据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来做的,作为国资部门有这个权力来叫停不符合规定的交易。
褚主任说,凤凰油漆的确是没落多年,近年来凤凰造漆厂进行改制,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唯有凤凰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是可以有偿转让的。但是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必须通过竞拍的方式,作为企业是不能自行定价的,这样不符合规定。
为何这方面的情况,国资办没有提前察觉?褚主任表示,那是因为2008年凤凰造漆厂进行过一次公开转让,因此国资部门自然以为他们这次仍会如前操作,但是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发现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于江苏冠军这样有完整计划来受让凤凰商标,褚主任表示,认同冠军公司的实力,而且目前转让的大门并没有向冠军公司关闭。不过一切必须重新进入产权交易所,由各方竞价。同时她表示,如果冠军公司不接受这个意见,那么可以诉讼,包括对国资办的处理意见进行起诉,区法制局也会积极应诉。
说法
政府不能否决
民事合同
“这份协议被叫停,法律依据出自《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汪彪律师说,按照该办法,安徽省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竞价出让,对于凤凰商标第一次流拍的情况,应该重新评估再次挂牌竞价,直到有买主竞买成功为止。但是作为一个省政府颁布的“管理暂行办法”,在汪彪律师看来,是属于一种效力性规定,不是强制性的管理规定,“他可以说区政府的行为无效,但是却不能否决民事合同,而目前冠军公司手里握有转让合同。而且,财政部、国资委在2004年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权案例暂行办法》中,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议价三种方式。”汪律师说,对照国资委的办法,那么40万的议价成交是合法的,只不过部委的“办法”和省级政府的“办法”属于平级,因此目前无法因为国资委的规定而否定安徽省政府的规定。
痛心
地方“公信力”
打了折
“地方政府公信力打了折扣,凤凰品牌恐怕也因此失去最好的起飞机遇。”冠军涂料企业人士认为。
记者了解到,目前此事已进入法律诉讼阶段。据汪彪律师介绍,在8月18日,他们已经向芜湖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凤凰造漆厂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法院也已经受理。而据汪律师介绍,在同一天,弋江区法院也受理了凤凰造漆厂的起诉,诉讼请求与他们恰好相反,是要求法院裁决终止合同。
汪律师说,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凤凰商标的转让纠纷,显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因此作为弋江区法院,不应该受理凤凰造漆厂的起诉。汪律师还表示,他们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凤凰造漆厂也提出过,愿意在退还40万之外再给一定补偿,但是作为企业,显然最看重的是投资成功,而目前他们仍然最希望得到凤凰商标。希望双方和解,以一个宽容的心态来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