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3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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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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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上楼摔倒身亡 两姐妹告赢敬老院
  才将父亲送到老年公寓三个月,两姐妹就接到噩耗。老人在一次洗澡后上楼梯时,不慎摔倒,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两姐妹将老年公寓告上了法院讨说法。

  原告:不该让老人自己回房间

  意外身亡的老人年近八旬,平日里都是两个女儿在照顾。今年年初,两个女儿王文和王琳为了给父亲更周全的照顾,将后者送到福康老年公寓。双方达成寄养合同。平日里,只要有空,姐妹俩就会去老年公寓看望父亲,2008年5月13日,在探视期间,老年公寓的护工来接老人洗澡,结果老人在洗澡后上楼时突然摔倒。虽然老人被很快送到医院急救,但还是于两天后身亡。

  两姐妹认为,福康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常人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护工却在老人洗完澡后让老人自己回房间,导致了意外的发生。他们认为,福康老年公寓对于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被告:意外摔伤可免责

  法庭上,福康老年公寓认为,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寄养合同,由原告将其父亲寄养在被告处,合同明确规定:“由于老人伤残、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逆因素较多,摔伤、意外危害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院方事发前难有预见和把握。乙方应对此有所认知、认可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福康老年公寓表示,因为王老先生在老年公寓是自理级别,老年公寓只提供基本吃住等服务。其因洗澡后上楼梯摔倒导致死亡与被告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同时认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需要进入公寓的人员会不断增加,而被告只是个民办老年公寓,是为老人提供便利,本身就是回报低的行业。如果因为该案由被告承担责任,会导致类似的公寓没有生存基础。

  判决:免责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秦淮区法院认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将其父亲交由被告寄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照看义务。现被告在原告父亲洗澡之后疏于看护并让其独自上楼梯,以致造成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被告辩称老人在寄养时是自理级别,法院认为,老人在寄养时是自理级别并不意味着被告在其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被告仍应对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的结果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且该条款也是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属无效。福康老年公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日前秦淮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98664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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