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7岁的小严伙同他人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然而,就在缓刑期内,他再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小严缓刑1年的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
小严,1992年出生。2008年12月17日凌晨,小严和仲某、金某、王某聚集在一起,商讨去哪里“搞钱”。从12月17日凌晨至12月18日凌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这四人先后在民治路五卅路路口报刊亭、夜士飙歌城、蓝色书屋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92元的食物、饮料、电脑等物。2009年3月30日,沧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本该在缓刑期内好好表现的小严,却再一次伸出了贼手。2009年8月20日凌晨,小严再次伙同他人,窃得现金人民币745.30元,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王子平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