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快报报道了“10月1日起,南京大龄失业人员可多领两年失业金”的利好消息,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出台了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制和标准作了具体的解释。
《实施细则》明确,南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其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主任单嘉宁解释,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是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包括在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指在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五年。
《实施细则》规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低于现行最低发放标准的,按现行发放标准执行,即市区及江宁区按518元/月的标准确定,其他区县按430元/月的标准确定。
单嘉宁提醒,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移居境外、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半年应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一次申领手续,因个人原因未申领停发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停发的剩余延长领取月份予以保留。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金费满一年以上的,失业后先享受本次失业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再享受前次失业剩余的延长领取月份;缴纳失业保险金费不满一年的,可以申领前次失业剩余的延长领取月份。凡参加过失业保险但未享受失业保险金,视为领取期满,如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可参照办理。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