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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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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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染上皮肤病 学生状告三单位
  快报讯(通讯员 周周 记者 马乐乐)一名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被安排到企业实习期间,染上了皮肤病。为了索要身体和精神上蒙受的巨大损失,学生将学校、企业和介绍这次实习的职业中介一起告上了法院。

  小甘原先是南京六合区一家职业学校的学生。2007年4月,小甘和同学们被安排到栖霞区一家电子公司实习。这次实习机会并不是学校找的,而是校方通过一家职业中介牵线促成。在校方的安排下,小甘和同学们与中介签订了实习协议书,接着就赶赴电子公司实习。

  没实习多久,小甘就出现了意外。那年5月的一天,他突然感到头晕、乏力,不久身体上就出现了红斑。小甘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接触性皮炎。院方表示,小甘所在的电子公司车间中有不少金属、塑料等,他可能是接触了其中的某些物品导致生病。而小甘的治疗并不顺利,很快他又出现了视力模糊、喉咙疼痛等症状,病情不断加重。

  实习肯定是泡汤了,而治疗皮肤病的药物对小甘的身体又产生了损害。在服用药物后,他的肝功能受到影响,竟出现了转氨酶升高的迹象。为此他不得不放下学业,先后三次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小甘仍然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来控制,而且病情还时有复发。

  小甘觉得自己在电子公司实习期间受到这样的打击,应当算是工伤,为此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小甘在受伤时的身份是学校学生,并不是电子公司的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没有受理他的申请。

  今年,小甘又向职业病鉴定中心提交申请,经鉴定被认定为职业病。在实习期间染上职业病,他觉得学校、职业中介和电子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于是,他将三家单位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余万元。目前,栖霞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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