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事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沪宁铁路边上高悬189吨危岩
· “母子”争房,口头遗嘱显威
· 来宁约见女网友 招来对方前男友
· 汽修厂勾结美容店骗保
· 八成认为“天价蟹”涉腐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母子”争房,口头遗嘱显威
被继承人去世当晚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去年年底,市民曹燕刚料理完丈夫后事没多久,就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告她的人是老公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林高,理由是,他父亲已与曹燕在2007年协议离婚,且双方约定“男方房产归男方所有”。据此,林高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

  继母:我们是假离婚

  被告人曹燕在2005年和离异多年的吴斌海相识,两人很快组成新家庭。由于吴斌海婚前有房,所以两人结婚后,便一起居住在其名下的一套30平方米的平房内。不过,幸福生活没过几年,吴斌海便被查出患病。2008年年底,吴斌海因病去世。

  吴斌海去世后没多久,曹燕就被告上了法院。对于继子提到的离婚协议,曹燕解释:在2007年,她和吴斌海确实离婚了,但是是假离婚,主要是为了在今后房屋拆迁时多分一点房子。而且离婚后,双方仍住在一起。

  曹燕同时表示,林高对父亲并未尽孝。“他爸爸把他抚养到18岁,他却在他爸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名字改了(更名随母姓)。他今年都29岁了,每月工资几千块。他爸爸是一名下岗工人,而他却从未赡养过父亲。在他爸爸病危住院的前后21天,他一次都没来探病,处理后事的时候也找不到他。为了给吴斌海治病,我到处借钱。在吴斌海去世后,后事也是由我操办的。”曹燕说。

  曹燕还表示,吴斌海去世前曾立下口头遗嘱,表示要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留给自己。为证实自己的说法,曹燕还请来了两位证人——吴斌海的胞弟吴斌华和吴斌海住院时的病友老金。

  儿子:我应当依法继承

  对继母的解释,林高并未明确质疑。但他表示,既然吴斌海是他父亲,他就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虽然在1989年父母离异后我一直随母亲生活,但该房产是父亲在1998年出资购买的,属于父亲再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且父亲与曹燕在2007年已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男方的房子全部归男方所有’。既然有了这么明确的约定,房子作为父亲的遗产理应由自己继承。”林高坦言,父亲在病重时他确实没有尽责,理由是父亲生病和去世都没人通知他。“我去的时候已经火化了,后来曹燕去单位报销医药费时,我是通过单位的同事才知道的。”林高说。

  亲戚和病友当庭作证

  随后,林高的亲叔叔吴斌华出庭作证,“哥哥确实说过房子留给嫂子。哥哥去世那晚,我吃完饭后回医院,哥哥当着我和嫂子的面说,他生病花了那么多钱,如果看不好,房子就留给嫂子了。”同时,一直和吴斌海住同一病房的老金也证实了吴斌华的说法。“那天晚上他(吴斌海)跟他爱人说自己不行了,房子留给她。他爱人、弟弟都在,当时他很清醒。”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本案中,被告曹燕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吴斌海在去世当晚立下口头遗嘱,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产权,遗留给被告所有。虽然其中一个证人吴斌华系被继承人吴斌海的弟弟,但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吴斌华并不是本案的继承人,亦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他的证言是可以采信的。经过法院调查核实,吴斌海立下口头遗嘱时神志清醒,因此可以认定被继承人吴斌海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日前,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处,驳回林高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将房产判归继母曹燕所有。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