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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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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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女性居民可申请生育补贴
  昨天,笔者从昆山市政府获悉,该市日前出台了《昆山市居民生育保险办法》。

  笔者了解到,昆山市居民生育保险办法适用于具有昆山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纳该市社会医疗保险满10个月的女性居民。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生育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符合申领条件的女性居民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补贴。下列费用不属于居民生育补贴资金支付范围:居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的居民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配偶的生育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规定不予补偿和支付的生育费用项目。

  昆山市居民生育保险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女性居民可申领居民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顺产(含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和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12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以及多胞胎生育2000元。居民生育补贴由生育居民本人或直系亲属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据悉,居民生育补贴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并纳入同步管理。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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