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本市各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实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其中个人创业可以得到1500元的一次性租金补贴。
《办法》规定,补贴范围和对象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创办,且工商注册、经营及纳税均在南京原十区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在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创业园区(基地)初次自主创业的企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和南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
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殷民介绍,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分为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和人员场地租金补贴。进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企业实体3000元,本市个体工商户1500元。已享受“基本场地租金补贴”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带动南京户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还可享受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吸纳南京户籍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15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南京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30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者本人不计入补贴人数计算范围。
殷民提醒,每个创业主体所享受的场地租金补贴,累计不得超过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在创业园区(基地)实际支付的租金。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在正常经营1年后,可向创业园区(基地)所在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