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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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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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回去看老房一脚踏空摔成重伤
  李女士摔伤的拆迁工地 快报记者 常毅 摄

  快报讯(实习生 季铖 记者 常毅)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要拆迁了,李女士一家从下关区宝善街214巷搬了出去。昨天中午,李女士回到宝善街这片拆迁区,想再看一眼自己曾经的家,不料,却踏空发生了意外。

  “啊——”214巷几位居民听见一个中年女子的惨叫声后,赶到一栋被拆了一半的小楼前,他们发现曾经住在这里的居民李女士竟然躺在一楼地上,痛苦地呻吟着,居民们赶紧报警。一辆120救护车随后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发现,李女士脊椎受伤严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记者来到宝善街时,刚走进巷内就看到几条显眼的横幅,有提醒进入拆迁区域请注意安全等内容。小巷两旁都是破旧的老房子,有的已经完全被拆掉,有的刚被拆了一半,砖块、楼板等建筑垃圾散落在各处,零星几个工人正在继续着拆迁工作。

  李女士家的老房子是一栋两层小楼,一条水泥砌成的楼梯从房屋外面连接着一楼和二楼。从外面可以看到,房子的门窗已被拆除了,一个梯子架在二楼的阳台上,旁边的房屋上还悬挂着“当心坠落”的警示牌。记者在房间内部看到,二楼地面只剩几根木梁。“她就是从那里摔下来的。”附近一位居民指着二楼的门告诉记者,当时房子二楼的楼板已经拆除了,可李女士并不知道,她推开二楼的门就径直往里走,结果踏空摔了下来。对于李女士的遭遇,周围的居民纷纷表示同情,“我们都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了,对老房子确实有感情。”

  李女士摔伤了,谁该为她的损失买单?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工地有义务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如果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承担民事责任。”张太中认为,如果工地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由于他人的疏忽造成其受到伤害的,工地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过,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样的警示标志才叫“明显警示标志”。

  (张先生报料奖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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