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孙伟铭生死案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张明宝会怎么判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9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论坛 博客 推荐  
张明宝会怎么判
最高法将统一法律适用,严惩醉驾
  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终审判决,两人分别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此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犯罪行为,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对南京张明宝案有指导意义。

  罪当几何

  为何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

  为何都从“死刑”到“无期”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黄尔梅说,“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黄尔梅解释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曾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因此,2009年9月8日,广东高院判处黎景全无期徒刑。

  “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黄尔梅说。

  黎景全、孙伟铭案件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二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不能简单认为“拿钱买命”

  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黎景全、孙伟铭都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的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对“拿钱买命”的说法给予了驳斥。“是否判死刑取决于罪行是否严重等综合因素,不单单取决于是否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如果罪行不是极其严重,又积极进行赔偿,可考虑不判处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尔梅说。新华社

  ■新闻链接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权威发布

  最高法将统一法律适用 严惩醉驾

  昨日上午10时,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明确,此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犯罪行为,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醉酒驾车犯罪呈高发态势

  最高法院通报,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多方征求意见:醉酒驾驶必须严惩

  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对孙伟铭案件和广东黎景全的二审判决结果予以了肯定。

  据介绍,最高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多次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与会人员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最高法院相关人员就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进行了释疑,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统一法律适用,规范醉酒驾车案件审理

  最高法院相关人员称,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综合

  律师观点

  最高法解释 证明张明宝案定罪准确

  孙伟铭案从死刑到无期的改变,最高法院对醉酒驾车的表态,都让醉酒驾车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鲁民律师分析说,最高法的表态,对酒驾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解释,这有望平息近来公众对酒驾罪名的争论,同时也让公众看到司法机关对酒驾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同时,孙伟铭案将对南京张明宝案有着指导意义。

  “首先最高法肯定了醉酒驾车是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会发生还去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区别于交通肇事罪,也区别于直接故意犯罪。这就给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定下了基调,即情节肯定比交通肇事罪重,但要比故意杀人轻。”

  鲁民说,最高法同时还给酒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一是要达到醉酒驾车,而不是酒后驾车;第二是要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表现,比如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而不是直接停车;第三是要造成重大伤亡。只要达到这三条,就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案中的情节,正是符合这三点,才会最后被以这个罪名定罪的。“

  鲁民认为,从最高法的解释来看,其结果是相当严厉的。“一旦达到这三条,就能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比起过去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无疑严厉得多,也能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惩处酒驾的决心。”

  今年7月15日,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被江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方采用的罪名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鲁民认为,从如今最高法的解释和当初张明宝的初步案情来看,南京检方的定性无疑是准确的,而孙伟铭案的判决结果和最高法的意见也必将对张明宝案有着指导意义。据了解,目前张明宝案仍在检方审查中。

  快报记者 马乐乐

  ■相关新闻

  黎景全醉驾案

  2006年9月16日,42岁的黎景全在广东佛山醉酒驾车,最终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惨剧。佛山警方以交通肇事罪拘捕黎景全,检方改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2007年2月,佛山中院一审判处黎景全死刑,随后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报最高法死刑核准。后最高法发回重审,昨日,广东省高院改判黎景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黎景全,今年45岁,佛山市南海区人,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81年被原广东省南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因本案被逮捕。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左右,黎景全外出送货归来,喝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往佛山市南海区碧华村方向行驶,行至碧华村治安亭附近时,黎景全开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李洁霞及其3岁的儿子陈伯宇,李洁霞母子二人当即倒地受伤。

  黎景全并没有因为撞伤人而停车,仍旧以相同的车速向前冲,随后撞上了保安亭前的铁闸。紧接着,黎景全又掉转车头,结果车轮被卡住了。

  附近的保安和村民见状,纷纷冲过去,大喊“你撞伤人了”。黎景全不但不听,反而加大油门驾车前后移动,为了逃离现场,又不顾车前众多村民正在救助伤者,驾车往人群冲去,碾过已受伤的李洁霞,又撞倒村民梁锡全,试图逃跑,但是,该车最终失控地冲出路面,熄火停下。

  黎景全从车里爬出来,直接冲进停靠在旁边的警车的驾驶室,这时,治安队员和警察将其抓获。

  昨日,广东省高院借用佛山中院的一号大法庭宣判此案。受害人家属、检察机关均未到场。剃着光头的被告人黎景全,作为重刑犯戴着手铐脚镣进入法庭。当听到法官宣布,其被改判无期徒刑时,眼睛深陷的黎景全愣了好一会儿。 法官询问其有什么想法,黎景全呆立数秒,一言不发。新快报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