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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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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索贿受贿一个挪用公款两个副区长倒在拆迁上
  拆迁成职务犯罪重灾区

  记者近日在采访时获悉,从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常州检察机关共依法立案查处城镇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9件80人,占全市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总件数的19.84%。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分别立案14人、24人、28人;仅今年上半年就已立案14人,占整个常州贪污贿赂立案数的38.8%。这些数据显示,常州城镇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成了贪污受贿的重灾区。

  案例1

  案例2

  原区政协副主席被判11年

  经过调查取证,常州原某区政协副主席苏扬波,在担任副区长时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12万多元。今年8月,苏扬波被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扬波在担任副区长期间分管武进区拆迁安置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虚报房屋面积、更改房屋性质大开方便之门,收受贿赂12万多元。2005年10月,位于某区电大旁边的生活资料有限公司一栋5层楼房即将拆迁,提前获得拆迁信息的武进生活资料有限公司经理张荣华便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然后再以400万元的低价购买下来。2006年3月份,房子被拆迁时张荣华获得了208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其间,生活资料有限公司职工写信反映拆迁补偿上的问题,大量的人民来信引起武进检方的注意,但调查后却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2007年,检察院得到重要线索,终于找到突破口:原来,在拆迁中,房屋性质由原来的仓储和办工用房全部更改为商业用房,而且房屋面积还多算出2层!按照这条线索,检方很快就将苏扬波的弟弟苏南波锁定。经过调查,苏南波接受了张荣华200万的好处费,并很快牵出他的哥哥——时任区政协副主席的苏扬波。正是在苏扬波的直接“关心”下,张荣华获得了2080万的巨额拆迁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苏扬波慷公共财产之慨,中饱私囊,无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检察官点评:涉案环节众多

  目前,常州城镇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及众多部门和单位。涉案人员既有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还有大量在城镇拆迁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和经办人员。其中,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14人,科级以下人员58人。发案主要集中在建设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拆迁补偿款审核和拨付等众多环节。

  案例2

  原副区长挪用工程款数百万

  2008年新年到来之际,正值常州运河工程改造全面完工之时。时任某区副区长的王某却被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一周不到便被批捕。

  原来,王某在兼运河工程总指挥时,利用手中的权利,与他人相互勾结,共同挪用运河工程款400万元,致使国家遭受700余万元损失。而被挪用的400万工程款主要是补偿给运河两岸需要动迁的居民的。在拆迁中,王某指示某拆迁公司压低居民补偿款,引起了一些居民的强烈不满。

  在金钱的“诱惑”下,王某又伙同他人把非法占有的400万运河工程款挪作他用,但其在运作投资过程中,400万元一分不剩全部蒸发。随后,王某又指示手下人想办法拆东墙补西墙,相继又从运河工程款中提出300万,加上前期损失的400万元,国家遭受700余万元损失。检方在调查时,王某对所做一切供认不讳。

  检察官点评:涉案数额巨大

  常州检察院3年多来所办理的79件案件,均是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共19件19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40件41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8件8人,100万以上的案件12件12人。这些案件共计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220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案例3

  虚报拆迁户冒领补偿金250万

  常州市某集团公司原征地拆迁部部长张某、副部长杨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列拆迁户、编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手段,侵吞安置住房或拆迁补偿金。

  接手征地拆迁任务后,担任拆迁部部长的张某看到这中间有利可图,他就私下通过朋友找一些拆迁公司询问相关暗箱操作的方法。获得“高人”指点后,张某立即着手准备。

  张某首先将副部长杨某作为重点对象拉拢过来。在他一手安排下,这位杨副部长很快便明白了张的意图,并按照张的指示全部照办。通过精心策划,将120户拆迁户更改为123户,而且所有资料做得都能以假乱真,让人辨不出真伪,领取了162多万拆迁补偿金。随后,两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将3户虚列的安置住房补偿金88万侵吞。

  如果后来不是在知情人的举报下,检方都很难发现他们作假的经过。经查,张、杨共侵吞安置住房或拆迁补偿金250万。

  检察官点评:作案手段隐蔽

  在城镇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多样且隐蔽较深。在受贿犯罪案件中,行贿人往往以劳务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辛苦费、节日慰问费等名义给受贿人以钱物,受贿人掩耳盗铃欣然收下。行受贿双方往往在案发前形成“利益共同体”,甚至事前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又百般抵赖,给案件的查处带来难度。

  在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集中表现为虚报拆迁人冒领拆迁补偿款,给其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单凭相关书面材料不易发现其贪污犯罪事实。

  快报记者 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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