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别人货款,一直赖着不付。被人告上法庭后,又伪造收据,试图继续抵赖,谁知却被法官慧眼识破。
武进某包装厂与沈先生系往来多年的关系户,常年合作纸箱买卖。但因为沈某拖欠货款不付,双方闹了别扭。2009年2月,该包装厂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结清拖欠的货款。沈某收到诉状后,一时感觉难以接受,认为双方已生意往来多年,如此做法太伤和气。庭审中,被告沈某对包装厂怨声不断,并声称自己根本不欠原告的货款。随后,沈先生拿出两张收条,称这就是支付的货款收据。在质证过程中,包装厂指出,根据自己厂内的收款明细显示,这两张收条确实存在,但都是几年前出具的,与本案无关联。同时对此收据提出质证,认为收条上月份、日期、原告方签名及收条内容都是用蓝色圆珠笔写的,唯独年份由黑色水笔所写,日期又有明显改动痕迹,包装厂认为这两张收据明显经人改过。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后,承办法官当庭行使释明权,告知双方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作伪证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沈某心虚地低下了头。承办法官立刻抓住沈某这一心理状态,以此为突破口,最终经调解顺利结案。作雪 孙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