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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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脑文件弄丢 他向维修中心索赔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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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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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文件弄丢 他向维修中心索赔1万
结果因发现问题后自己擅自操作,诉讼请求被驳回
  电脑被重装后,市民王高发现文档中的大量文件丢失,找到修电脑的服务中心协调,但是无果。于是他告上法院,并索要一万元精神损失费,“这一万元是根据我的文档价值计算出来的。”

  签下“满意”后文件丢失

  电脑出现了问题,王高同意了更换主板重装系统。2008年5月11日下午,技术人员在更换前,也和王高交流有无要保留的文件,当时王高认为,文件都在除C盘以外的盘里,于是要求保留在C盘以外的炒股资料。事后,技术员得到原告的同意后做系统调试,调试完毕原告给付了报酬并在意见栏签署“满意”。

  但是,没过多久,王高却发现“我的文档”里面的材料没了,他认为是服务中心的人没有告知导致其丢失了重要资料。在和服务中心沟通后,服务中心同意客户服务部门让原告把电脑送过来进行数据恢复,但是不能保证一定能恢复数据。

  着急的王高,将电脑送到另外一家公司恢复,也没有成功,气愤之下,王高将服务中心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被告已尽告知义务拒赔

  法庭上,被告方不认定是他们的工作失误。“我们在给他修理的时候只是重装一个系统,在做这个工作之前我们都会问雇主是不是有需要保留的数据,只有在跟雇主确定好了没有需要保留的数据以后我们才开始重装系统,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服务中心表示。

  此外,被告认为,像这种文件恢复对他们公司来说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王高知道了文档损坏后,又到珠江路另一家做了二次恢复,造成文件不可恢复。“我当时跟他说收费不收费另外说,让他把电脑拿来,我们给他恢复文件,只是我们不能保证能恢复多少。但是当时原告一口咬定是我们的责任,要我们赔钱。”

  擅自操作责任在原告

  秦淮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电脑维修服务商,在对客户进行电脑维修时确实应当尽到一些告知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被告在更换系统之前,技术人员询问原告“有没有要保留的资料”,原告也告知炒股软件需要备份,实际上也对该软件进行了备份,证明被告在做系统调试前履行了对原告的相关告知义务。

  一般情况下,电脑重装系统后,均会将系统中原先的数据予以覆盖,如果要恢复该数据,应当在尽量保留原来状态下由技术人员进行恢复操作。原告作为有一定电脑操作知识的人士,在发现电脑语音软件不能使用时,擅自进行多次下载操作,且在未与被告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将电脑交其他公司进行恢复,导致数据不能恢复,责任应在原告。被告在这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自己必要的告知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至于原告辩称被告的技术人员携带的电脑主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重装系统时其受到相关损失,对此原告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法院依法驳回。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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