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声音·看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生与死 孙伟铭案的司法变数
· 教师批评一直都是“适当”的
· “民怨只能化,不能激;只能解,不能推。”
· 90后炫富,病得不轻
· 直接引语
· 名嘴同期声
· “联席会议” 背后的真金白银
· 富人富人,别为富不仁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9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生与死 孙伟铭案的司法变数
  赔偿带来了谅解书,谅解书进入法庭,使人想到金钱、生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个无论如何无法拿出赔偿的人,将不被谅解,是不是同样的行为更加容易被处死?

  成都孙伟铭醉驾案,曾因一审判死引发巨大反响。一个多月后,这一案件因二审可能改判而再度被关注。孙伟铭的生命是否得以保全,仍待法院决定。

  一个多月前,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媒体报道称网友支持率达到了59%。而目前,媒体又报道网上调查,支持对孙伟铭改判的占到近70%。网上态度如此巨大的起伏,表明人们虽然并非没有明确的善恶观念,但未必对事情有确定的标准。

  我没有实证材料来解释社会态度的这种起伏,只能推想民意为何会如此摇摆。我想,孙伟铭一审被处死刑时,接连发生的飙车案、醉驾案,使得他们更加倾向于以最严厉的手段来惩罚醉驾致人死亡的行为。而时间能使人冷静,尤其孙伟铭家人为挽救其生命所付出的努力,毁家举债而完成的百万赔偿和谅解书,以及某些被赔偿人拿到赔偿金、签下谅解书后,再度反对改变的变化,都能够影响到人心的天平。

  孙伟铭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孙伟铭的行为本身也极为恶劣。他从未获得合法的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实际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30公里、肇事逃逸,逃逸中冲入逆行车道,他的车辆行驶到无法继续开动时为止。可以说,对道路交通安全来说,能够违反的规定,孙伟铭几乎全数违反,造成的后果是4死一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这是毫无疑义的。

  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死刑判决超过了人们根据常例所作的预期。一审后,孙伟铭家人称原以为最多不过判个10年或者12年,由此,他们开始更加积极地张罗赔偿,并毁家举债筹集100万元,以获得受害方的谅解书。对于正愤怒于道路交通恶性事件频发的普通人,一审结果瞬间释放了他们的情绪。

  法律要实现的目的是公正。但公正作为一个原则易于主张,作为一个具体的结果何以体现,则复杂得多。孙伟铭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但致人死亡并非其主观故意。就我个人的看法,无论他是否曾经资助贫困孩子,无论他是否一贯表现优良,他应当付出所有可能付出的重大代价,但唯一不该接受剥夺生命的惩罚。死刑针对罪大恶极,孙伟铭违反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是故意行为,但致人死亡仍属主观上的意外,他没有故意制造一个死人的后果。

  醉驾与交通死亡,不是一场无车人与有车人之间的战争,而是一个必须着力解决的社会问题,生命安全毫无疑问应摆到至上位置。一个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不应当被车撞死,所谓“撞了白撞”,即是残忍。而法律对生命的剥夺也应当审慎,孙伟铭的犯罪不同于谋杀,不同于故意伤害致死。在“抵命”逻辑下,孙伟铭可以死四回,但法律并不认同简单的“抵命”逻辑,而要考虑各种犯罪行为应负的责任。非法驾驶致使多人死亡,毕竟不是故意行凶。

  一审死刑判决所带来的效应是复杂的。如果没有一审死刑判决,孙伟铭案的受害人将不会获得百万赔偿,判决使赔偿变得积极,从而使人考虑有力赔偿与无力赔偿的真实性问题。赔偿带来了谅解书,谅解书进入法庭,使人想到金钱、生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个无论如何无法拿出赔偿的人,将不被谅解,是不是同样的行为更加容易被处死?而获得赔偿并签下谅解书的人,再度表示“不能改判”,这到底是坚持了正义,还是违背了道义;是坚持了法律的诚信,还是背叛了做人的诚信?二审中公诉人建议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表示自认一审中起诉要求过当,是委婉地表示一审法院判决过重,还是基于一审到二审间发生的赔偿事实?如果是基于前者,可以说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缺乏审慎和认定,故而无法坚持其结论;如果说基于后者,那么孙伟铭的行为责任到底是由法律来追究,还是由受害者的意图来决定。孙伟铭的犯罪及其后果早已完成,而其生命之剥夺与保有,系于一审与二审期间这一个多月其家人的行为,这是不是奇怪?

  可以说,孙伟铭案提出了很多问题。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它已经超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这件事本身。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