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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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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子被判死刑案昨二审
■检方:“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准确,但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提交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昨日上午9时30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孙伟铭案二审准时开庭。在庭上,检方公诉人掷出一个让众人颇感惊讶的量刑建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准确,但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孙伟铭律师当庭播放车祸发生时的天网视频资料,并提出最新辩护观点:孙伟铭跨越双实线是被迫,目的是与其他车擦刮后紧急避让前方自行车!

  一切迹象,让众人猜测孙伟铭案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过,审判长最后还是留下悬念:此案将择日宣判。

  在法庭上受审的孙伟铭    新华社图片

  庭审现场

  检方: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

  此前,酒后无证驾车致4人死亡1人受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孙伟铭驾驶川A43K66别克轿车送父母后,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当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造成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经鉴定,川A43K66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至138公里,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一审宣判后,孙伟铭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一审量刑过重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组成合议庭,于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至13时。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激烈争辩,而焦点也集中在一审是否遗漏了重要证据、孙伟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适用何种罪名等三个方面。

  检方在阐述出庭意见时表示,孙伟铭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必须为其罪行付出代价,应当依法严惩,检方指控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因素,建议法庭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13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在场旁听媒体记者大多以为将要当庭宣判,纷纷做抢发新闻的准备。复庭后,审判长宣布,对辩方提交的部分新证据予以采信,但鉴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提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如何定性?是否量刑过重?

  孙伟铭在庭上阐述上诉理由时辩称,他在主观上没有放任和故意,没有预见后果的发生,也不是把汽车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凶器,所以提起上诉。

  孙伟铭表示,无证买车的原因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长期无证驾驶的原因是因司机工作调动,新的人员一直没有到位,因此2008年7月到案发前一直独立开车。加上自己太狂妄,认为只要小心点是不会出问题的。至于没有驾照的原因,孙伟铭称自己会开车了,就以工作忙为借口,所以迟迟没有去考驾照。

  孙伟铭说,案发当天,自己虚荣心作怪,认为自己小有成就,就想在亲戚面前表现。只记得中午吃饭和从空军医院照了CT出来,中间事情记忆模糊。

  二审的焦点有两点:一是本案的定性问题,即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是一审是否量刑过重。在辩方发表意见时,辩方律师又提出三个新证据。一是调取事发当时的天网监控录像发现,孙伟铭驾驶车辆可能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过擦刮,而孙伟铭也可能是为了避让一辆自行车,才跨越双实线进入对面车道与长安奔奔车发生碰撞;二是比亚迪轿车驾驶员的证词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不能说明孙伟铭是明知肇事后加速逃逸;三是一审时采信的证据不客观,事发后,有证人证明孙伟铭从副驾的车门出来后,还大声呼救“有没有医生,快救人”,这说明孙伟铭对危险后果采取了积极的制止措施。

  检察官认为,孙开车与白车交会,并无显示两车有擦刮。同时天网记录,孙当时的速度比其他车辆快了很多。加上事后并无白色车的事故报案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孙当时为了避让自行车导致汽车失控。

  孙伟铭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孙伟铭案的一审判决以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全社会对醉酒驾车的重视。但是,剥夺生命必须慎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孙伟铭应有的惩罚,而不是死刑。

  公诉人表示,孙伟铭一天内有无驾驶证、醉酒后驾车、严重超速、跨越双实线、交通肇事后逃逸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放任心态,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但公诉机关认为,孙伟铭虽是故意,但属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毕竟不同于直接故意,且车祸发生后孙伟铭有求助旁人找医生救伤员的行为,事后又积极赔付受害者,得到受害方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因此,公诉机关认为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严惩孙伟铭,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懊悔的他

  孙伟铭很紧张

  9时30分,审判长、省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静宏宣布开庭。在法警的押送下,孙伟铭戴着手铐缓慢走进被告席。

  概括陈述开始时,孙伟铭首先向审判长提出申请两分钟时间向受害人及家属道歉,但未获批准。

  概括陈述中,孙伟铭一直强调,是自己过于自信的心态,没有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没有主观上要越过双实线冲到对面车道上去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意图,希望法庭给一个赎罪的机会。记者注意到,孙伟铭的言辞有些语无伦次,有时同样一句话说了好几遍,多次被审判长提醒概括陈述要简明。

  11点42分,孙伟铭自辩,称自己对醉酒驾车造成的后果很后悔,但是对一审量刑和判决不认同,自己不是一个冷血和心理有缺陷的人。自己的无证驾驶只是法律意识淡薄,但并非故意漠视他人的生命。 

  孙伟铭在最后陈述时,再次请法庭给他一分钟时间向受害人及家属道歉,审判长同意了他的请求。孙伟铭转身向旁听区深深鞠躬后,泪流满面地说:“我现在心情沉痛、愧疚,是我的愚昧、无知,过度自信,使几个美满的家庭破碎。我明白,这些有限的赔偿是不能弥补的,如果还可以,我将做牛做马来弥补伤害,希望给我一个赎罪的机会。”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庭审进行了3小时左右,但并没有出现当初公众猜测的受害人家属会相当激动的情况。用当庭的一名旁听者的话说,是“相当淡定”。

  综合新华社、成都晚报、四川新闻网、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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