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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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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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第13个月工资要合并征个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对“双薪制”、离婚房产转让等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口径进行了统一。快报记者请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解读]: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一年中会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即第13个月的工资,那么在某个月就是“双薪”。之前对于“双薪制”的扣税方法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现在停止这样的计算方法,就是把两个月的工资合并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扣税方法计税。如李先生在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以及第13个月工资、薪金6000元。如果按照此前的“双薪制”计税方法,12月应纳个税:(6000-2000)×15%-125=475元,13个月工资、薪金应纳个税:6000×20%-375=825元,合计纳税1300元。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双薪应纳税额为:(6000+6000-2000)×20%-375=1625元。

  离婚房产过户不征个税

  [政策]: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解读]:如果房产原来的名字是丈夫的,离婚后协商房子归妻子所有,这样办理房产过户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妻子占有房产的70%,丈夫拥有30%,房子原价100万,卖了120万,那么妻子要交的个税就是卖房所得的84万减去房屋原值的7成即70万,再减去其他合理费用后乘以相应的个税税率;夫妻一同居住的唯一房子满了5年,但离婚后过户给妻子很短时间,妻子就想卖掉,提供相应证明,这样的房产也可以免征个税。

  董事费征税方法分两类

  [政策]: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公司的董事有两种,一种是在公司任职的,一种是只担任董事,但不具体任职的,这两类董事的董事费征税方法不同:不在单位任职的,其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征收个税,扣税基数是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税基数是劳务报酬的20%,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20%,每次应纳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的,还要实行加成征税;在单位任职的董事,其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一起算,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扣税基数是2000元,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不同而变化。

  快报记者 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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