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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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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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车库内不翼而飞?
车主说是,物业说不是,但都拿不出证据
 “我的摩托车在小区看管员的眼皮底下丢失了,都几个月了,物业还没给我个说法。”马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盗,屡次找物业公司索赔均遭拒绝,马先生很纳闷,自己每个月都要交纳停车费,现在车丢了,物业难道就不负责任?马先生说,今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自己和朋友吃完饭回家,将摩托车停放在车库内的129号车位。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他到车库取车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翼而飞。随后,马先生向派出所报了案,并当即向物业公司交涉,他认为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马先生认为摩托车被盗是看管员没尽到职责,自己每月按时交纳停车费,双方存在车辆保管合同,而物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只是说向领导反映一下,但至今也没有说法,索赔无果,马先生将物业公司诉上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因摩托车失窃造成的车辆损失7000元、市区通行证损失3000元、交通费1133元,三项共计11133元。近日,崇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马先生的邻居张先生出庭作证称,马先生丢车的晚上,自己下楼买香烟时,在小区西面的大门口看见马先生开车进车库。当时是从楼上下来到大门口,看见不戴头盔的马先生开车的背影。

  但是小区车库看管员徐阿姨却有不同的看法,徐阿姨是物业公司聘用的看车库员工。物业公司与徐阿姨约定,如车库的车辆失窃,徐阿姨负责赔偿。据徐阿姨讲,“失车”当晚,她在10时、12时、12时30分三次查过车库,在马先生的车位上,都没有看到马先生的摩托车。马先生当天没有将摩托车停入车库,这也是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的原因。

  双方对事实陈诉有自己的观点,都认为对方在撒谎。马先生提交了派出所证明。崇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出所的证明内容为马先生报案的陈述,不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结果,无法证明摩托车在物业公司管理的车库内失窃的事实。

  由于徐阿姨是物业公司聘用的员工,与物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法院无法确认。而马先生的证人张先生是其朋友,且其对看见马先生驾摩托车驶入车库的地点陈述不一,根据新村的现状,靠近西面大门口无法看到张先生将摩托车驶入车库,故对张先生的证言法院也不予采信。

  审理法官指出,马先生对与物业公司保管合同是否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当晚已将摩托车停入物业公司管理的车库,故双方的保管合同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姚鑫 吴寒阳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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