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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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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被最终裁定破产清算
武汉中院认定重组方缺乏资金,民营航空公司生存环境广受关注
  中航油、信中利等多个提出重整东星航空申请的企业近期的努力无果而终。昨天,武汉中院的一纸裁定彻底粉碎了东星航空复飞的梦想。持续5个月的东星案尘埃落定,成立仅两年多的东星航空公司终于走到尽头,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武汉市中院公告称,9月14日及以后,将陆续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清算工作和财产分配方案等。

  图为东星航空公司空客A319首航机组人员登机 新华社 周国强 摄

  缺乏重整资金 重整方案不可行

  法院裁定破产理由

  缺乏重整资金 重整方案不可行

  自今年3月底被武汉中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后,东星航空的命运几度起伏。曾有包括上海宇界实业、中国航油等在内的多家企业提出重整申请并被武汉中院驳回。8月24日,湖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包括中国航油在内的其余7家企业的申请全部被驳回,只有东星集团携手信中利成为唯一一家重整申请被发回武汉中院重申的申请方,但该方案最终也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信中利公司于1999年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汪潮涌,初次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09年4月变更资金为5000万元。2007年度信中利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7万元,主要业务利润为44.415万元,利润总额为-187477.38元。据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星集团及信中利公司缺乏对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资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法院驳回重整申请,裁定东星航空破产清算。

  法院认为,在重整方案中,虽然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表明首期将注入2亿-3亿元资金,对东星航空公司股权、债务进行重整,但其既未提供注入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构愿意提供融资的证明,也未提供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证明,更没有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进行保护的方案,且缺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国有资产部分债券转为股权的相关意见,以及东星航空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重整方案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相关意见。

  各方反应

  破产管理人

  破产清算有望年内结案

  据破产管理人介绍,下一步将分别进行债权人会议和债权分配,整个破产清算可望年内结案。记者昨天就此事致电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成员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杰律师。张说,目前已全部进入东星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的工作量很大,我们暂不接受记者采访。”

  

  汪潮涌

  重整成本过高 不再上诉

  要多少钱才能让东星重新起飞?这一直是东星能否重整的关键所在。破产管理人坚持称,重整东星需要9.2亿元现金,尽管东星和信中利方面在阐述重整只需2亿元即可首批起飞3架飞机,让东星进入良性运转后再进一步加大投资扩大规模,但这个方案并没得到法院及武汉市政府方面的赞同。

  对此,汪潮涌昨天表示,鉴于政府方面对重整投资方的资金期望值居高不下,从投资成本和回报价值方面来看,这个项目的成本过高。他打算就此退出,不会再提出上诉。

  

  东星集团

  正在起诉破产管理人

  东星航空战略发展部总监朱霖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就申诉一事与律师进行商讨。“依据新的破产法,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能否在一次债权人大会都没开的情况就宣布破产清算这是值得考量的。”朱霖说,或将就案件处理程序上的漏洞问题,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朱霖告诉记者,只要有一线生还的希望,仍会积极自救,不会就此轻易放弃而任由其处置。此外,东星集团和东星国旅作为东星航空的控股股东,8月18日就正式向湖北省高院起诉破产管理人。不过法院方面一直未对东星集团的起诉作出任何表态。

  业内观点

  东星破产具有警示作用

  受访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邹建军

  核心观点:“不要单纯以为达到8000万的资金注册门槛就可以玩得转航空业,入局者必须有清晰的战略思考。中国民航业自2005年对民营资本开放以来,一直是只进不出,东星此番谢幕,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受访人:我国首家民营航空奥凯航空创始人刘捷音

  核心观点:东星航空沦落到破产清算的境地,是我国民营航空资本紧缺的一个缩影。但是,中国民营航空企业屡次陷入经营困境,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民企得不到完全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东航亏损那么多,还可以拿到70多亿元的注资,而民营航空企业连基本的政策支持也得不到。

  

  东星案暴露出破产法漏洞

  受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专家顾问王欣新

  核心观点:新破产法创设重整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在债务人有重整可能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可能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东星破产案暴露出了破产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如下问题:一是几方对破产法运用尤其是重整条件的理解有差异。当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被受理后,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重整申请? 二是对于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应该如何审查?在重整申请提出后,申请人应该提交什么材料和文件,现行的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王欣新认为,上述两个问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京华时报》 快报记者 索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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