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紫金山六条登山“官道”将竖牌
· 仙林过江通道
被调整为“远景预留”
· “我们捐1万帮王铁军盖房!”
· 南京到底先发展哪里才好?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紫金山六条登山“官道”将竖牌
不听劝阻走野路,罚款由100-1000元降到50元
  ①樱驼村(钟山山庄围墙南侧)——横穿紫金山北防火道——沿登山道至山顶;

  ②太平门沿木栈道——龙脖子——天文台路——天文台——西马腰——沿登山道至山顶;

  ③琵琶洲沿木栈道——龙脖子——紫金山索道停车场——华泰登山道——西马腰——沿登山道至山顶;

  ④板仓街49号(中)小区围墙东侧——沿登山道——天文台路——天文台——西马腰——沿登山道至山顶;

  ⑤滑道游乐园西侧路口——中山书院——沿登山道经永慕庐至中马腰——山顶;

  ⑥内环路东入口(马群北)——范鸿仙墓——东马腰——中马腰——山顶。

  市民到紫金山得走官道、不能走野道,今后可不是“只是说说”而已了。昨天,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修正本修改稿)》进行了二审分组讨论。该《条例》在首次规范了市民登山活动、把六条官道图“画”进的同时,也将原修正本拟定的100-1000元的罚款降到了50元,对市民不按规定走登山道乱踏植被仍以劝导为主。

  从一审到二审:

  中山陵核心景区明确不许新建餐饮

  本次《条例(修正本)》一审时就已经提出要限制在景区内建餐饮娱乐场所。但在一审中,该条款就被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认为不够严格,比如“确需建设的……”这一说法实际就可能留了口子;外围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对餐饮建设的要求一致,这让人看不出两者的区别;已有餐饮场所的清理由管理局来完成可能力度不够,对管理局本身也缺乏制约。

  因此记者发现,在昨日的二审中,该修正本已经被修改成: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新设餐饮娱乐场所,风景区内已有的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或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风景区保护要求的,应当迁出景区,对餐饮机构的限制更加明确、更加严格。

  新增环保监测:

  紫金山“绿肺”也需要自我体检

  紫金山是南京的“绿肺”,是市民最喜欢的登山休闲健身场所之一,但过多的人流、车流对紫金山自身的“健康”也会产生影响。

  因此,本次《条例(修正本修改稿)》不仅提出要严格景区的车辆通行管理,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而且还首次加入了环保监测要求:首先,进入风景区的交通工具排放要达到标准的规定,而且“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也就是说,紫金山自身的“健康指标”也需要进行检查,如果情况不理想,可能采取封闭部分区域让其休养等办法来予以保护,这对紫金山山体、对市民是否能真正呼吸到新鲜空气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增加登山道路图:

  六条“官道”将正式挂示意牌

  由于该《条例(修正本)》第一次提出要规范市民的登山路线及攀折花朵行为,并给出了明确的罚款数额,在一审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就提出:风景区管理机构首先应当标明“合法”的登山路线,要充分发挥其供市民登山休闲健身功能。

  因此,二审的《条例(修正本修改稿)》中明确: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登山路线,并在登山路口公示登山道示意图,方便登山活动:应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区域标志,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废弃物收集设施。该稿还应委员们的要求,将六条正规登山道路图放在了法规最后。

  更为人性化的是,原《条例(修正本)》中,对于“未按照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线路登山,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讨论,认为罚款数额太高,改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处罚金额大大下降。快报记者 孙洁

  ■相关新闻

  市区两级联动保护夫子庙

  昨天,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还对《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的分组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该法规提出市区两级联动保护景区等规定一致表示赞同。

  据悉,本次《条例(草案)》最大的两点创新就是: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建立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并对秦淮灯会、秦淮八绝小吃等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遗的普查、抢救、传播、研究、征集、宣传教育等事项。

  对该草案,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建议,要明确在环保检查等方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究竟是区环保局、还是市环保局,职责必须明确。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