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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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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王”刘根山一审判8年
  新华社杭州8月26日电(记者 裘立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6日对上海茂盛集团董事长、“公路大王”刘根山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刘根山犯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处8年有期徒刑。

  去年7月中旬,上海茂盛集团董事长、“公路大王”刘根山被浙江省检察院正式批捕,被批捕的罪名是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据了解,刘根山案由中纪委直接督办。浙江省内公路问题已经基本查实,主要为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项目公司的低价转让与1.5亿元注册资本金抽逃及资金挪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茂盛集团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1500万元。刘根山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处8年有期徒刑。

  同案的袁晓军,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两罪并处5年有期徒刑。胡长丽,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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