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叔嫂之间的人身损害案件。小叔子一拳打向嫂子,代价是小叔子被判刑6个月,缓刑一年和赔偿嫂子52580.94元。
朱某系张某的嫂子。张某与哥哥之间素有矛盾。某天傍晚,张某因数天前家中窗户玻璃被哥哥砸坏一事至哥哥家,与哥哥及嫂子朱某发生争执。张某一怒之下向嫂子朱某打了一拳,将朱某的左眼击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构成轻伤。后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后来,朱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因眼睛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张某则称自己已被判刑,受到了惩罚。法庭认为,张某虽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刑事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因此张某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其嫂子朱某损失52580.94元。
过铁军 唐海山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