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之后男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不报警,保险公司认定该男子是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拒赔。“车祸之后男子没有报警,直接离开事故现场,事发后近58个小时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导致交警部门对其本身是否存在酒后驾驶等特定情节无法认定。”法院后依法认定该男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责任。
2009年1月1日早晨5时30分左右,常州市晋陵路局前街路路口南侧(靠近路桥门口)发生一起车祸,常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投保的轿车撞上同方向同车道前方蒋某驾驶的出租车。意外的是,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沈某随即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没有报警。蒋某打电话报警,天宁交警及时到场处理,并叫来清障车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
到了1月3日15时18分,沈某自行前往天宁交警大队接受事故处理。为辨别沈某的身份,天宁交警大队警官通知蒋某到场辨认,蒋某确认沈某本人就是事故车辆驾驶员。
在交警部门调解下,沈某与蒋某达成调解协议,蒋某车辆的修理费1135元由沈某赔偿,轿车修理费19300元由沈某自行承担。
由于轿车是在保险期内发生车祸,汽车租赁公司后安排人带着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汽车租赁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向常州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方车损1135元,在车损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19300元。
“本起事故发生时,沈某没有报警,且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事隔近58小时才到公安部门投案。”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说,“有理由认为沈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系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沈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1135元。”
但汽车租赁公司却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没有认定逃离事故现场,因而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沈某为什么不报警就离开事故现场?沈某在交警部门做谈话笔录时称当时担心与出租车驾驶员发生矛盾才离开事故现场。由于沈某对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认定沈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责任,属于肇事车辆逃逸之保险免责事由。常州天宁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交强险保险理赔款1135元。
徐静波 童家松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