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续对欧盟邻苯二酚
实施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25日公告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继续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