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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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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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将扩大
  优秀的中小企业有望加入

  昨天,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问题,集体接受了采访。 中小企业或有机会加入试点。据了解,由于各有关参与部门尚在熟悉的过程中,目前总体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量并不是很大。

  央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表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限制了试点规模。他透露,目前企业的积极性很高。除了广东省和上海市之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他表示,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此外,可以适当地让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加入试点。他透露,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央行正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

  由于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这一做法虽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便利,但也加大了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可能导致出口骗退税风险。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指出,财政部为此将建立留存境外货款备案制度;设立多部门共享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处罚违规企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指出,试点有利于加快通关速度,简化报关手续。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需要到海关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降低了通关成本。 快报记者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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