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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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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六类商品必须有条码
商品条码立新规,真能禁住进场费?
  去超市购物,商品条码在结账时必不可少。记者昨天了解到,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给商品条码立规的同时,还对商场、超市提出了要求:不得以此为名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新规能否奏效,各界反应不一。

  六大类商品必须有条码

  在商场或超市销售,条码就好比商品的“身份证”。根据规定,凡是在江苏省内生产的六大类预包装产品,都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是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是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是日用化学品;四是儿童玩具;五是家用电器;六是化肥、农药。

  为了给厂商一个过渡时间,上述六大类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如果生产者没有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能否禁住“进场费”被打问号

  目前来看,生产厂家在商品条码的申请方面已经普遍比较主动,因为没有条码就意味着没有办法销售。但是,有了条码却未必一定就能进入商场或超市,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市场门槛”太高。目前,一个商品要想顺利进入商场或超市销售,首先得花上一定的费用“打通路径”,不同的门店、不同的商品,名目和花费也不同,相关的如“进店费”、“进场费”、“上架费”或“信息处理费”,业界形象地将它们称作“买路钱”。

  针对这一现象,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记者采访发现,生产及供货企业均对此规定表示欢迎,但却对实施效果普遍没有信心。南京一家食品公司人士告诉记者,“进场费”早已是公开的“行规”,一些“财大气粗”的商场或超市,普通的品牌想进去,就算“捧着钱”也未必能进得去。一般来讲,食品的进场费是1万元到5万元。视不同的厂家、商家,费用高低也不一样,高的能达到30万-50万元!而且,“进场费”是按照商品条码来的,别看你是同一个品牌,一个品种就是一个条码,多少个条码就得交多少钱。当然也有例外的,除非你的品牌特别有影响,商家得反过来“吸引你”,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普遍。

  对这一行规,商家面对记者采访时则普遍三缄其口,大多表示先观望。一家连锁超市副总则表示,品牌进场销售的事宜“由公司总部说了算”。

  乱收进场费将视为“商业贿赂”

  至于“进场费”的禁令能否奏效,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这样的处罚力度,受访者普遍认为“无关痛痒”,相比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的“进厂费”,这实在“不吓人”。

  记者从省及南京市工商部门了解到,关于“进场费”的禁令并不是刚刚提出的,但是多年来禁而不绝。要想真正对此现象进行有效治理,必须得从国家及法律层面上加大力度。据悉,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修订完毕并送往国务院审核。草案中,商场、超市等乱收“进场费”的行为即被定性为商业贿赂。执法人员认为,有了这样一个“定性”,在“进场费”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上就可以有更大的着力点。

  有关人士还告诉记者,在日常查处的类似案件中,“进场费”还有着各种各样的“化身”,例如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人员管理费等。“进场费”一旦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如果情节轻微,可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就将构成犯罪,受到司法追究。

  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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